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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办字〔2018〕31号)

2019-07-08 浏览次数:2326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研究所,各直属附属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业经2018126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81210






安徽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为促进安徽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修订)》(皖政办[2017]77号)等法律法规和《安徽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校办字[2017]37号)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科技成果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全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统称“资产公司(转化办)”),负责组织协调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条  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其余应主要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保障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 实行科技成果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或入股等事项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总额或自行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超过100万元以上及涉及股权分配的报校党委常委审议批准。

第四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学校于每年330日前向省教育厅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学校本部各学院、研究所和各直属附属医院应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本部门和单位上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报告至校资产公司(转化办)和科技处。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成果转化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总体成效、主要经验和面临的问题;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类型等情况;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情况;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等。

第五条 及时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到账后,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应明确研究团队各成员成果权益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初步分配方案,报校资产公司(转化办)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自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递交申请报告3个月内(如遇寒、暑假相应顺延)完成。

第二章 科技成果权属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联合其他单位或企业共同承担或实施的科研项目,各承担单位应就成果权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约定。

第七条 鼓励横向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合同约定成果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所获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委托方要求、合同约定或单位内部制度管理使用,其中人员经费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科研项目编制预算报单位科技部门审批后执行。科技人员承担的横向项目在业绩考核中由科技部门给予认定。

第八条 科研项目与其他单位共同依法取得的成果,科研项目应报本单位科技部门同意后签订合同,约定成果归属。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合同事先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

第三章  科技成果处置

第九条 经单位批准,科技成果持有者可采取自行投资、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共同实施或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公共利益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处置。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从市场定价机制,一般应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网站主页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媒体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并明确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第十一条 采取价值评估、协议定价进行转让或许可的,由资产公司(转化办)和成果完成人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价值评估或按照市场规则确定价格,填写《拟交易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公示信息表》(见附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资产公司(转化办)代表学校办理正式转让或许可合同。
第十二条 采取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转让或许可的,由校资产公司(转化办)代表学校与技术交易市场签订委托协议,提供挂牌所需文件资料,确定交易价格后,办理正式转让或许可合同。

第十三条 采取以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方式转化的,授权资产公司作为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出资主体。拟作价入股科技成果,在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情况下,由资产公司(转化办)牵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格并进行公示。科技成果价格应不低于单位用于该成果的申请费、维持费、代理费及相关成本等。公示无异议后,资产公司(转化办)办理正式转让合同并进行权属变更,由其作为出资主体代表学校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第四章 科技成果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加大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转化收益和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实行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分配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一般以许可、转让合同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化交易发生的相关成本来确定,应包括该科研项目直接成本、专利申请和维护费、转化过程中的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律师费等法律服务、相关税费等。

第十六条 对以转让或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学校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按科技人员的贡献力提出成果转化奖励分配方案,报资产公司(转化办)审核提请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剩余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部分,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中单位占50%,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占50%,主要用于科技成果孵化和转移转化工作。

第十七条 以作价入股投资实施转化所形成的股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团队享有70%、单位享有30%的股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团队所持有的股权由持有人自行分配、管理(其中成果主要完成人不低于该部分的50%);学校享有的30%股权由资产公司代持股份和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分类管理原则执行:                   

担任学校、直属附属医院(不含内设机构)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正职领导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应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不得转让其子女及其配偶,股权转让对象和价格应在所在单位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股权交易限制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作为成果完成人,可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公示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上。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九条 经单位同意,科技人员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担任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在岗创业,应辞去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其3年期限在岗创业;三年期满后,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培育。校科技处根据学校总体部署,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设立科技成果培育计划项目。同时,鼓励各学院(含直属附属医院,下同)、研究所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科技成果培育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 条 科技成果登记入库。各学院、研究所应及时汇总各自单位的最新科技成果,于每年2月份随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报告一并向上报。校科技处负责登记入库,并和资产公司(转化办)共同做好对外宣传、组织对接活动。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科技成果作为单位无形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入股前应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公司(转化办)会同完成人执行评估程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科技成果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许可、转让与作价入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时,资产公司(转化办)、科技处应协助成果完成人接洽各类科技合作,负责许可、转让、科技合作等合同(协议)的审定、审批、签订及管理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由资产公司(转化办)提出初步方案经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后,将科技成果划拨给资产公司,并由其代为学校作价投资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益分配与激励。转让、许可项目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填写收益分配申请报告经资产公司(转化办)审核、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作价入股的完成人的收益与激励,由资产公司(转化办)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按规定程序报学校研究。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完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科技成果确权、科技成果产权交易、转化收益分配、科技人员持股、知识产权保护等管理制度,并体现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同时,加强学院和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在开展条件建设、科研立项、评奖表彰等工作时,优先支持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学院和研究所。

第二十六条 促进成果公开转移转化。资产公司(转化办)、科技处和各学院、研究所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公开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以投资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发生损失的情况,不纳入学校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鼓励通过中介机构转化科技成果。实施有效中介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方的报酬经资产公司(转化办)与中介方协商同意后,可提取转让或许可总经费的5%作为服务费。与中介机构的合作由校资产公司负责。

第二十八条 成果完成人身份变更处理。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的知识产权权益,不因工作单位和岗位变动而丧失。科技成果完成人退休或者人事(劳动)关系终止,必须与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且不得在从事与该技术密切相关的、与单位产业化经营业务具有明显竞争性和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不得未经本单位许可擅自自己生产、经营与单位产业化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产品,不得将与该技术实施有关的任何信息、资料、技术秘密等提供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规范异议处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资产公司(转化办)提出异议,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说明。资产公司(转化办)针对异议组织专家进行复核,根据异议内容组织科技成果完成人及校内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民事行为的法人单位,包括学校本部及所属研究所、各直属附属医院及其他独立法人单位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直属附属医院可执行本细则,也可结合医院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资产经营公司(转化办)和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以上级文件内容为准。


附件:《拟交易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公示信息表》













安徽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12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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