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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值班费、劳务费发放暂行规定(校人字〔2020〕2号)

2020-01-08 浏览次数:13585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值班费、劳务费发放暂行规定》2019123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018

 

 

 

 安徽医科大学值班费、劳务费发放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值班费、劳务费发放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标准

值班费是指按有关规定学校对特殊岗位夜间当班或值班人员发放的补贴。劳务费是指校外专家以及校内专家在本职工作(单位职责或业务相关单位的相关职责)之外,承担学校学术性评审、专业性指导和论证、讲课(座)等业务而由校内预算经费支付的相关劳务酬金。科研类等非校内预算经费安排的项目评审、论证、咨询、讲课(座)等劳务费用发放,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值班费

学校对统一安排的非工作时间值班和夜班一线人员发放值班费。工作日安排的非工作时间值班按50/半天/人,双休日(不含调休后的工作日,下同)值班按70/半天/人,国家法定节假日(含节假日连休,下同)按100/半天/人标准发放。对特殊岗位需要通宵值班的按每月1500/1个值班岗位定额包干。

(二)劳务费

1.评审费、论证费、咨询费

校内组织的各类评审、论证(含设备采购论证等)、咨询业务,应根据所耗时间、难易程度等综合考虑劳务费用。校外专家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标准发放,如上级文件修订按新标准执行;校内专家(含直属附属医院,下同),非工作时间高级职称按不高于500/半天/人、其他人员按不高于300/半天/人标准发放。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专家遴选机制及评审专家库。

2.专家讲课(座)费

校外专家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发放,如上级文件修订按新标准执行。校内专家高级职称按不超过500//人、其他人员按不超过300//人标准发放。

3.裁判、评委费

学校组织的各类比赛、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临场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各类比赛和文体活动单位的本职工作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

4.监考费

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监考和考务人员劳务费用,相关主管部门有专项文件规定的,按照专项文件执行;主管部门无专项文件规定的,按不超过学校制定的各类考试监考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清单执行(详见附件);标准清单中未涉及的考试(不包括纳入教学工作量的课程考核),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同类型考试标准执行。

国家级考试安全保密值班费、试卷押运值班费等费用标准为工作日100/半天/人,双休日150/半天/人,法定节假日200/半天/人。

5.其他劳务费

迎新或报到期间人员劳务费用(含新生报到、全国统考报名以及考点现场确认等情况)非工作日按不超过200/半天/人标准发放。

6.除上述情形外,教职工非工作日从事本职工作不另发放加班劳务费。学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发放程序

(一)值班费实行清单制,严格审批程序。学校安排的值班,每年底由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申报清单,报校人事处核定后,由校人事处提出值班费经费指标划拨建议交财务处单列项目核算。未核定的值班原则上不得发放,特殊情况应先履行清单核定程序。各单位按月汇总值班费,经公示无异议并履行财务审批程序,交财务处报销后转账发放。

(二)评审费、论证费、咨询费、裁判费、讲课(座)费、监考费等符合发放规定的,由项目组织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填写校内、校外劳务费发放单,按学校财务审批办法规定履行财务审批程序后发放。

(三)各单位、项目“财务一支笔”按照学校财务审批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负责审批本单位或项目的值班费、劳务费支出,并对审批事项负直接责任。

三、经费来源

值班费、劳务费经费来源:有创收经费的单位,由创收经费列支;无创收经费的单位,由运行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列支。

四、监督检查

学校强化值班考勤制度,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对各单位发放值班费、劳务费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学校报告。严禁利用值班费、劳务费制度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凡违反规定发放值班费、劳务费的,学校将责令相关单位限期追回,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规定

1.研究生培养环节中需要发放的劳务费用,由研究生学院等部门制定办法执行。

2.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值班(夜班)费、评审(劳务)费发放暂行规定》(校人字〔201724号)和原《安徽医科大学各类项目评审费放暂行规定》(校人字〔201777号)同时废止。

 

附件:学校各类考试监考劳务费用发放执行标准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