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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创收经费分配管理办法(校财字〔2011〕28号)

2020-12-15 浏览次数:3551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创收经费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安徽医科大学创收经费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安徽医科大学创收经费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我校人才、科技优势,充分调动校内各方面增加收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校内各部门(单位)在组织教职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从事创收活动,积极增加学校和单位收益,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中收入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利用学校资源依法取得的教育事业收入、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校办产业上缴收入、社会服务收入等。

(一)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利用学校资源在正常教学活动之外开展教学活动取得的办学收入。包括举办各类各层次学历、非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如学费、住宿费、教师进修费等。

(二)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是以学校为主体或参与从事科学研究并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职务发明及其他成果等向社会转让取得的收入。

(三)校办产业上缴收入,是指校办企业占用学校资源而上缴学校的管理费用或税后利润。

(四)社会服务收入,是指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

1、科技服务收入,是利用学校科技优势,开展科技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医学检测收入、试验鉴定费、产品监制费、咨询服务费等;

2、教学辅助收入,是利用学校资源,进行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类短期培训(进修)班收入、教学场所及体育运动场馆(含会馆中心)出租或借用收入、实验室设备开放和技术服务收入、计算机有偿服务收入(上机、上网费和网络服务保障等)、文印费(复印费、速印费)、档案及文献检索费(含查新、档案检索、成绩检索费)、出售动物及饲料收入等;

3、医疗服务收入,是利用学校教学、科研和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口腔医院、校医院等医疗单位开展医疗服务取得的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等;

4、后勤服务收入,指利用学校资源和市场通过后勤服务的各种途径取得的收入。包括食堂后勤设施对外出租收入(含食堂管理费),水电、维修中心实施的校内修缮工程管理费收入,停车场停车费、管理费等;

5、附设单位收入,是附设单位实现的收入。包括附设小学等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

6、期刊(杂志)收入,指由学校主办的各类刊物(杂志)取得的版面费、发行费、宣传费、赞助费等收入;

7、其他服务收入,指不属于以上类型的社会服务收入。包括证件工本费、会议收入等。

第四条  教育事业收入分配按以下比例分配:

1、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含MPH)学费收入:按学费收入的50%上缴学校,50%留归办学单位作为办学成本及必要开支。

2、联合办学学费收入:

1)校内班:按我校实际取得学费收入总额的45%上缴学校(含5%相关管理费用),55%用于承办部门(单位)的办学成本等项目的开支;

2)校外班:按我校实际取得收入总额的40%上缴学校,60%用于承办部门(单位)的办学成本、管理费用等项目的开支。

3、教师进修费收入:举办教师进修班按收入总额的50%上缴学校,50%承办单位留用。少于10人(含10人)的零星教师进修费收入20%上缴学校,80%承办单位留用。

4、各类短期培训(进修)班收入:人数不足10人(含10人),学校不收取管理费用。招生人数超过10人,按超出人数收入总额的30%上缴学校,70%留用。

5、其他非学历教育学费收入:按学费收入总额的40%上缴学校,60%用于非学历教育的办学成本等项目的开支。

6、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考试费收入,免收管理费。

第五条  以上各类办学收入上缴学校的部分,列入学校收入预算统筹安排;部门(单位)留成收入按学校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课时酬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学生活动费、院系管理费,以及本部门(单位)加班(值班)劳务费等项目的开支。

第六条  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科研活动,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后科技成果,其产权归属学校。学校科技成果的转让需由校科技处提出论证意见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按3:3:4比例分配,即按转让总收入的30%上缴学校,30%用于该成果所属部门(单位)发展积累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开支,40%用于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科技人员。技术入股,学校给予2年的政策优惠期限,从第三年起所得收益分成参照上述比例分配。

第七条  校办产业年度上缴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按实际上缴款到账金额的5%作为科技产业处的管理费用。

第八条  科技服务收入分配,包括医学检测、试验鉴定费、产品监制费、咨询服务费等收入,按收入总额的20%上缴学校,80%留归部门(单位)。

第九条  医疗服务收入分配:口腔医院内的学校在编人员,其校内津贴、公积金等支出,由该院自有资金自行承担;校医院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用于医院发展、聘用人员工资、在编人员校内津贴等开支。

第十条  教学辅助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其留成部分用于临时工资及劳务支出、教学成本支出等开支。

1、教学及运动场地(场所)(含会馆中心)出租:按收入总额的50%上缴学校,50%留成。

2、实验室设备开放和技术服务:按收入总额的30%上缴学校,70%留成。

3、计算机有偿服务(含上机、上网,网络服务保障等):按收入总额的40%上缴学校(含10%相关管理费用),60%留成。

4、档案及文献检索费(含查新、档案检索、成绩检索):按收入总额的20%上缴学校,80%留成。

5、文印费(含复印费、速印费):按收入总额的30%上缴学校,70%留成。

6、出售动物及饲料收入:按收入总额的5%上缴学校,95%留成。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收入分配按以下比例分配:

1、学校对后勤集团使用的后勤基础设施实行零租赁,但学生食堂应足额向学校缴纳水电费,冲减水电支出。

2、后勤设施对外出租收入按50%上缴学校,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后勤修购项目;50%留用,用于校内津贴、聘用人员工资等开支。

3、后勤集团生活中心向各摊点收取的管理费用,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安排全额返还食堂,用于食堂建设和发展。

4、后勤集团承接的校内修缮工程管理费收入全额留用,用于校内津贴等开支。

5、停车场停车费收入:按收入总额的30%上缴学校,70%留成。留成部分用于停车场日常管理及劳务等开支。

6、回收水电费(不含按政策规定回收的基建项目水电费)、公房房租收入全额上缴学校,其中10 %用于管理单位相关费用支出。

7、车队运输服务收入,全额用于补充车辆运行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其它服务收入的分配按照以下比例分配:

1、合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扣除变卖费用后的净收入全部上缴学校。

2、证件缮印、证件补发收入:按收入总额的20%上缴学校,80%留成。

3、期刊(杂志)收入分配:学校主办的各类期刊(杂志)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办法。

4、附属小学收入100%留用,支出范围包括附小在编人员校内津贴和职工福利、聘用人员费用、设备购置、修缮等项目支出。

5、各类会议收入(含会议注册费、本科生考研、考证辅导等)按收入总额的5%上缴学校,95%留作部门(单位)相关费用支出。

6、其他:本办法未列举的创收项目及分配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无法参照的,临时性创收项目由校财务处提出建议分配方案后报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学校资源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当进行收入立项论证,事业性收费经学校研究后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服务性收费报财务处审核后提请学校批准,并发给“校内收费审批卡”依法收费。涉及重大事项(如合作办学、对外投资、科技成果转让等),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各院系和部门(单位)组织的收入缴存财务处以后,财务处应根据收入性质设立相应的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学校各类收入均由校财务处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经费管理。各类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进行统一管理,一律使用由财务处统一提供的收费票据,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自行购买或自制票据、不得白条收费或收款不开票。收费票据的领用、缴销等相关手续办理严格按照《安徽医科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09]25号)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开发创收活动,校党政各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开发创收工作,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创收单位索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开展创收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财经纪律,不得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得将各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列入创收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把预算内资金转作创收收入,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收入,不得使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弄虚作假、转移资金、私收私分,杜绝“小金库”。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坐收坐支。涉及违规违纪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上述各类收入分成后,部门(单位)留成经费的支出应优先用于本部门(单位)事业发展和创收成本等必需支出。留成经费如有结余,可用于本部门(单位)职工的培训、酬金、加班(值班)劳务费等费用开支,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从部门(单位)留成经费开支奖(酬)金、福利费、劳务费等人员费用,费用发放实行集中审批办法,审批流程为:本部门(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联合会审——校长审批。

第十九条  加强经费收支管理,强化审计和财务监督,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政策和财会制度要求,做好学校及二级单位各类经费的收支核算工作,真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校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和监察室将定期抽查各部门(单位)职工福利和劳务费发放情况。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财务“一支笔”负责本单位创收工作的管理、部门留成经费的审批,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  此前颁布的学校各类创收经费分配政策及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务  创收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1年12月8印发

拟稿人:徐传和                     校对人: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