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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管理

安徽医科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校财字〔2018〕7号)

2018-03-28 浏览次数:2525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预算管理在学校办学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强化预算分配、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保障学校经济安全有序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2018129日年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安徽医科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医科大学

2018326





安徽医科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预算管理在学校办学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强化预算分配、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保障学校经济安全有序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安徽医科大学章程》和《安徽医科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管理的任务是健全预算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科学合理编报年度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预算按照预算层次分为上报主管部门的省级部门预算和分解到校内各部门的预算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以下简称“校内预算”):

(一) 省级部门预算是学校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按政府收支科目口径和经费来源渠道编制的年度预算,是编制校内预算的依据。

(二) 校内预算是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部门预算,结合学校工作实际进行细化、量化,全面反映学校预算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讲求绩效、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收支两条线”要求,收入预算编制做到真实完整、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五条 学校建立和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实行行政一把手抓预算执行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按照“牵头职能部门切块分配经费”方式编制年度预算。

  第八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审议校预算委员会提交的预算建议草案,批准学校预算方案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经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的预算方案一经确定,即作为学校预算执行的唯一依据,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更改。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年度预算方案编制原则、基本思路、收支需求和规模,审议学校预、决算等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审批一般预算调整及追加预算事项。

  第十条 学校成立预算委员会,指导预算编制,严格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总结财务决算,推进财务公开。

预算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研究调整和清理预算项目;

(二)审议学校预算收入情况,核定人员经费、学生奖助学金等刚性支出和牵头职能部门切块预算支出控制数;

(三)审议牵头职能部门的细化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将预算方案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

(四)监督年度预算执行,必要时对预算执行过程实施干预。

  第十一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决算管理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考核和决算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拟定和报批预算管理制度、程序等相关文件;

  (二)按照要求组织编报省级部门预算;

  (三)根据省级部门预算核定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往年校内预算执行情况,组织编报校内预算,提出牵头职能部门切块分配经费预算指标控制建议数;

  (四)根据批复的省级部门预算、校内预算及年中追加项目预算等分配方案,细化经费;

  (五)受理预算调整申请,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根据限额标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批;

  (六)负责日常预算管理,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和支出绩效检查工作;

  (七)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公开批复的年度预算信息。

  第十二条  各类预算编制的牵头职能部门在财务处指导下,根据预算委员会核定的切块预算指标控制数,突出项目预算可执行性,细化预算分配方案,明确预算项目和经费额度,负责预算项目执行和监督工作;并做好年中追加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按照规定流程履行报批手续。

  (一)教务处是本科教学及教辅预算编制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编报各院系、教学管理及辅助部门教学运行和教学工作相关专项经费预算。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教学设备预算编制的牵头职能部门,结合各教学单位设备存量情况及使用现状,会同教务处、财务处统筹安排教学设备预算;统筹管理教学科研设备采购项目结余。

  (三)科技产业处是科研预算编制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编制科研部门运行、科研平和其他科研经费预算;会同财务处编制、审核科研项目预算;负责间接经费分配以及配套经费预算编制。

  (四)人事处是人才建设预算编制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编制人才引进、人才资助、师资培等相关经费预算;编制学校各类人员工资、社保和职业年金等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五)后勤管理处是后勤预算编制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日常运行经费和项目经费(含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校内各院系和部门维修专项经费安排;根据学校水电和节能工作管理目标,编制全校水电费预算年度支出。

  (六)发展规划处是学科建设预算编制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科、学位点建设与发展等相关经费预算。

  (七)财务处是党政及其他各类预算编制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编制相关部门运行和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学院、系、所及处室等是预算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报本部门收入和支出预算,其中支出预算需分项目填报立项依据、可行性分析等基础信息。

  (二)落实本部门预算收入支出管理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做好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工作,接受预算委员会、财务处和牵头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按学校下达的经费指标加强预算管理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四)年内确需追加预算的,应向牵头职能部门报告,会商财务处后,按规定程序报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五)各临床医学院应按学校年度预算布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下一年度全年教学科研免税设备采购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需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归口部门做好预算管理工作,严禁跨级申报、分配预算。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其中: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职工支出、学生支出、其他刚性支出、部门切块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六条  规范重大项目支出预算申报,预算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重大项目论证工作,其中:工程类100万元及以上,后勤管理处、预算申报部门等参与论证;货物、服务类40万元及以上,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预算申报部门等参与论证。未论证通过的项目支出不予纳入当年校内预算。

  第十七条 建立教学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落实“三个优先”政策,即:新增经费优先保证教育教学需要,新增生均拨款优先用于学生培养,新增教学经费优先用于实践教学。教学经费主要包括:教学部门运行及专项、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学质量工程、教学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图书购置等用于维持教学运转,改善教学装备与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的各类经费。

  (一) 本科教学单位教学经费(含教学办公费和教学业务费)不低于预算年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费总额的30%。其中:思想政治课程按生20/年安排,生产实习经费按实习生人数1000/生的标准安排。

  (二) 心理健康教育经费按15//年的标准列心理健康咨询专项安排。

  (三) 学生活动费按不低于80//年的标准,按在校学生人数划拨到各院系。

  (四) 毕业生就业经费按预算年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费的1.6%(含学生就业管理部门经费0.1%)安排。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由后勤集团实行目标管理。管理费基数经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核算后安排,用于宿舍管理人员工资薪酬、社会保险、宿管消耗品和小型维修等支出。目标管理期限内,组织学生处、研究生院等单位和学生代表对其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并作为管理目标基数确定的参考因素

  第十九条  教辅部门、党政机构日常运行经费按单位编制数和定额标准测算安排,定额标准为人均不低于5000//年。其中5人(含5人)以下的,按不低于6000//年安排。用于支付办公、差旅、加(值)班、公务接待等费用。

   第二十条    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费上缴比例和预算安排方式按照有关会议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含外事办)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参照党政部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安排。留学生教学运行费按预算年度学生实际缴纳学费的40%留成包干使用,用于招生中介费、课时酬金、外籍教师工资、教学成本、外事办公等开支。

   第二十二条  中合作办学部门按预算年度学生实际缴纳学费的50%留成包干使用,用于外方学生管理费、学籍注册认证费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办学开支。

   第二十三条  成人教育学院按预算年度成教生学费的40%留成分运行经费、项目经费细化预算指标,用于学院职工及聘用人员工资性支出、课时酬金、委托单位管理费等全部办学成本开支。

   第二十四条  各临床医学院按上年医疗收入的2%安排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用于教学科研设备购置、实验材料、实验动物、学生实习(见习)、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学科研课题及重点学科(实验室)经费配套、研究生课题、临床教师课时酬金、学生生活补助等支出,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学院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参照党政部门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安排。其他办学相关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以项目预算方式安排。卓越博士生教育培养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课题费按博士生10000/人、硕士生4000/人的标准安排,其中:校本部研究生课题费全部由学校负担;各临床医学院研究生课题费从各单位年度预算安排的“2%医疗收入—教学科研专项经费”中拨付;其他培养单位按照上述标准从各单位预算中安排研究生课题经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预算年度学生学费的3%设立预备费(含学校备用基金和分管校领导备用基金),作为项目经费管理,用于未列入当年预算但涉及学校全局性工作急需安排的相关支出,其中:学校备用基金由党委书记和校长负责管理使用;分管校领导备用基金按每位10万元/年的额度设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课题间接经费分配以及配套经费预算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未实行间接经费管理的课题经费(含横向课题),按课题到账经费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对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立项、要求学校使用生均财政拨款、非税收入等自有经费安排教学、科研、人才、学科建设等项目,实行经费分担方式。根据学校财力和预算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职工承担的项目经费,由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安排;各临床学院安排本院职工承担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  统筹安排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重大竞争性项目,由牵头部门提出建议分配方案经论证后报学校研究,并按照规定流程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省级部门预算与校内预算相衔接的编制程序,通过预算管理系统软件在线申报年度预算项目和资金,按照牵头职能部门切块分配经费编制办法,实行“二上二下”编报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一上”阶段:申报预算。各预算责任部门根据学校预算编报要求,结合预算年度工作目标,对预算收入和支出进行测算,涉及切块项目经费向有关牵头职能部门申报、经牵头职能部门汇总后报财务处。

第三十二条  “一下”阶段:下达预算控制数。财务处审核各牵头职能部门上报的预算申报材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预算年度财力状况拟定各切块预算经费控制额度建议数。经预算委员会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预算编制控制数,及时下达至各牵头职能部门细化。

牵头职能部门结合近年预算执行检查和绩效考核情况,在批准的切块经费控制数额度内细化预算方案,分配各预算责任公用和项目经费额度。

第三十三条  “二上”阶段:细化预算。各预算责任部门应结合“一上”阶段的申报情况在预算控制数内调整并细化经费支出内容和经济科目,提交牵头职能部门审核,各牵头职能部门汇总后,应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处汇总编制全校预算建议草案。

第三十四条  “二下”阶段:上报省级部门预算草案,下达校内预算方案。财务处对“二上”阶段预算编报情况进行汇总,结合省教育厅下达的省级部门预算控制数,编制学校预算建议草案,提交预算委员会研究,并向教代会执委会报告年度预算编制相关情况。该方案经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由财务处及时下达到各预算责任部门。同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以校内年度预算方案为基础,编报学校下年度省级部门预算建议草案,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控制

第三十五条  各预算责任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收入,按计划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和坐收坐支。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应及时将年度预算方案细化分配到位(含政府采购预算),对无计划、无预算或超计划、超预算的支出不予受理。校内各预算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校长对学校预算执行负责,分管校领导是其分管范围内学校层面预算执行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审计处和牵头职能部门承担预算执行监督责任,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和采购项目单位承担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责任,各预算责任部门承担本部门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财务处下达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后,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统筹安排采购,抓紧落实采购任务。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督促采购单位加快合同履约,及时组织项目验收,保证预算执行效率。

第四十条  公用经费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由各预算责任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限期执行、超支不补、结余收回的预算使用原则,自预算下达之日起12个月未执行完成的项目经费原则上收回学校统筹安排。

第四十二条  各预算责任部门涉及年度预算指标二次分配的,应在预算下达后一月内提出二次分配计划,在院系、部门内部进行二次分配公用经费(含教学办公、教学业务经费)的,经部门盖章、负责人审签后报财务处进行指标分配。其他经费二次分配预算的按照《安徽医科大学财务审批办法》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十三条  因机构建制变动或其它原因带来经费归属变动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调整,并办理相应预算指标划转。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四十四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学校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意见或学校实际情况对当年预算方案作适当调整。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按《安徽医科大学科研经费预决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增加专项资金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校内预算调整范围,按照上级部门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批复等有关要求开展预算执行工作。

第四十六条  预算调整执行“一事一申请”原则,严禁将若干事项打包申请。由预算责任部门提出项目经费书面申请、阐述事由、附详细概算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会商财务处,不足100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10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财务处按照审议情况进行预算调整,及时将预算指标划拨到位。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校内各预算责任部门正常运转,预算年度开始、校内预算方案批准之前,财务处可按照预算责任部门上年度日常维持经费预算50%以内额度预拨下年度经费,待预算方案正式批准后,再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相应扣减已预拨经费指标。

第四十八条  教学、人才等专项经费涉及预算调整、科目调剂的按照立项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办理,立项单位没有资金管理办法的参考同级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办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将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经济科目预算调剂申请,提交教务处、人事处等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批,并作为课题决算依据。


第七章  决算

第四十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财务处要根据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严格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将学校年度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决算编制范围,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形成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各二级财务机构应同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五十条   财务决算报表、报告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要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确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体系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编报及时。

第五十一条  为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保证年终决算工作质量,财务处应认真做好以下年终财务清理工作:核对预算收支数据;清理应收应付款项;计提各类基金;清查财产物资;做好对账工作。

第五十二条  年终决算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报的各类收支报表;年度财务收支分析及财会工作总结报告;其他需要披露和说明的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决算草案经校长审签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章  预算监督与考评

第五十三条  在校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领导下,校预算委员会对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五十四条  财务处和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各预算责任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并向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预算委员会和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和通报制度,财务处定期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会同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对当年预算执行进度、支出结构和效益等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强化预算执行与支出效益考核结果利用,实行预算经费安排挂钩的办法,对预算执行进度较快、支出效益较好的单位,学校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给予一定的倾斜;对存在预算执行不力造成当年预算无法执行、支出效益不高等问题的部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将适当扣减甚至停止安排该部门项目经费。

第五十七条  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加强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监督,实行预算执行事故问责制度。对违反规定未将应纳入学校统管的各类收入私设“小金库”,预算执行效率差且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预算管理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内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的单位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研奖励等按国家、省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校办企业及学校管理的其他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预算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医科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校财字〔2011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326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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