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科研经费管理
安徽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19〕8号)
2019-04-25 浏览次数:2078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经2019年3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安徽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9年4月1日
安徽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 号)、《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皖教科〔2016〕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安徽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7〕27号)、《安徽医科大学科研经费预决算管理办法》(校财字〔2017〕29号)等文件以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指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等合同方式获得的,以及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入学校后,由财务部门按合同约定统一管理,注重实效,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学校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科技产业处作为横向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核、签订和备案、过程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发布经费到账信息,办理经费入账和分配、开具票据,提供到款通知;指导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和合法合规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负责审核项目预、决算编制和结账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结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行专项或抽查审计。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试剂、耗材的出入库管理,有关固定资产及试剂耗材等材料的采购、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上级相关政策,为横向科研项目组提供自行采购购置相关仪器设备、物资等的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是横向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依法取得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合同的规定使用经费,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在科技服务活动中维护学校权益。
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委托的,需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委托代管手续。
第三章 合同和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障横向科研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须共同协商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安排、经费预算和相关义务及责任,并签订书面合同,项目合同的签订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学校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合同金额超过10000元(含)以上,按《安徽医科大学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审核、备案手续;合同金额小于10000元,签约双方签字盖章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将合同提交科技产业处登记和存档。经费到达学校指定账户后,到科技产业处备案。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要求或合同约定需要编制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部门指导下按要求或约定编制预算,合同中有约定的,且在各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在确保完成合同任务前提下,根据学校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办法,由项目组自行编制预算规范使用,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产业处备案,并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规定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决算按委托单位要求报送项目委托单位。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发生的各类支出必须全额列入项目的成本支出。
第十九条 由学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入账后,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全部税费由项目经费承担。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类项目,经合肥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后,由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相关税费。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权限按照学校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承担多项横向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对照项目合同和预算,分别在相关的项目中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办公费、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合同有另外约定的按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7〕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材料、家具等物品,应按照学校采购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原则上须由本人签收和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必须与转拨单位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转拨经费金额、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技产业处、财务处审批后执行。科技产业处负责审核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及合同内容;财务处根据科技产业处审核意见办理合作(外协)的支出。
合同预算中没有协作经费的,因特殊情况需要外拨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初审后,报科技产业处审批并签定相关补充约定协议。项目负责人对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向科技产业处提供与协作单位之间非关联性声明。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转回原单位,因故需转回原单位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才予拨转。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按照项目总经费的5%计提,是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等单位为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提供服务、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偿,其中计提项目总经费3%的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计提项目总经费2%的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需由校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涉及更改合同规定的,须再报委托单位批准。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正常调动工作或意外情况不再承担科研工作),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应留在学校(科研经费资助单位有规定的除外),原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在六个月之内提出处理意见,经科技产业处审批, 由所在单位安排使用,确保该项目顺利完成。无法确认项目完成人的,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须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科技产业处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在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及时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结账手续的横向科研项目,科技产业处有权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通知财务处予以结账。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项目合同约定办理。没有明确约定的,学校将结余经费进行结转和分配。结余经费的处置按照《安徽医科大学科研经费预决算管理办法》(校财字〔2017〕29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完成合同内容,无正当原因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和赔偿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安徽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