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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校财字〔2019〕11号)

2019-06-03 浏览次数:3357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业经201952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9531




安徽医科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公务卡使用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303号)及《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财库〔20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和相关工作人员经学校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职工个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承担用卡相关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的办理对象范围:

()学校各部门、单位教职员工;

()安徽医科大学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参与的课题负责人;

()其他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单位和学校审核批准,可开立公务卡。

第四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制度的要求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公务卡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等业务由学校财务处通过省财政一体化平台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学校财务人员依托该系统并根据省财政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审核办理公务卡业务。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申请办理公务卡人员需填写《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批量办理公务卡时,各部门、单位还应指定专人统一收集本部门、单位申请办卡人相关资料信息,汇总填写《预算单位申办公务卡人员名单汇总表》后,将上述申请资料集中交至学校财务处。校财务处审核后将申请资料统一提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将公务卡直接寄发给办卡人。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银行寄发的公务卡并激活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新卡信息登记手续。

第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调增公务卡信用额度的,持卡人须填写《公务卡额度调整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并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提交银行办理。银行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九条 公务卡是用于公务消费的个人信用卡,持卡人有义务按规范使用公务卡,保管好自己的公务卡及消费密码。因公务卡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若发生公务卡遗失或损毁情况,持卡人应及时与银行联系申请挂失并补制公务卡,并及时前往校财务处登记有关信息,以免影响后续报销业务的办理。

第三章 公务卡使用

第十一条 凡列入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详见附件),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继续使用转账方式,也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考虑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零星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市内打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五)因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在现场调查、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不具备公务卡使用条件的支出;

(六)学生实习、实践活动中由学生支付的费用;

(七)直接参与科研项目的学生、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学术活动,以及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合作交流等发生的费用,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不受学校公务卡结算限制。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同时也不能采用转账方式结算的,须附书面说明等材料,报所用经费“财务一支笔”审批,经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持卡人的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公务消费,也可用于个人消费。持卡人不得办理个人消费财务报销手续。因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由持卡人自负。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和银行支付系统进行还款结算;不予报销部分由持卡人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

第十六条 公务卡报销结算流程:

(一)持卡人因公务活动需要,先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并取得相应发票和公务卡消费记录(如刷卡POS单、网上交易凭单)。

(二)在开户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持卡人凭发票和消费记录及相应报销原始单据,按照学校文件制度规定,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

(三)学校财务审核通过并制单后,根据经费来源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和银行支付系统将报销款项直接打入持卡人公务卡中,完成还款手续。

第十七条 刷卡交易凭条(银行消费POS凭单)未取得或不慎遗失的,持卡人须提供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时间和消费金额等关联信息。

第十八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财务处。

第十九条 为方便及时还款、保护个人信用,持卡人可将本人在发卡行的借记卡账户作为公务卡的签约还款账户。持卡人事先垫支偿还的公务消费款项,在完成报销手续后仍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和银行支付系统划转到公务卡中,持卡人可自行决定提现(公务卡溢缴款提现无手续费)或直接用于刷卡消费。

第二十条 如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三)超过公务卡免息期限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五)报销业务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记录不符的;

(六)其他不符合学校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校财务处在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公务卡使用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公务卡日常管理,包括公务卡统一办理,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按照省级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加强公务支出报销审核;

(四)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协助发卡行向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并妥善保管、使用,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责任;

(二)严格按照公务卡使用管理和结算目录规定执行公务卡结算和报销手续;

(三)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调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学校或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及时通知校财务处,并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三条 严禁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公务卡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有相关办法规定的,对应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字〔201812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docx











安徽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6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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