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日常报销
安徽医科大学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校办字〔2019〕27号)
2019-06-25 浏览次数:4406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公务接待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业经 2019年6月1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9年6月21日
安徽医科大学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安徽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行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安徽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来我校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出席会议、教学科研合作、学术交流、人才引进、产学研合作、毕业生招录等公务活动接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费用开支标准。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函包括邀请函、工作联系函、会议通知等,下同),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根据接待对象公函中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做好接待工作。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同城不得接待。
第六条 学校公务接待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统一协调、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不得层层陪同。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将因休假、探亲、旅游等来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来访人员负担的费用。
第八条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口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插彩旗,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学校公务接待定点酒店安排,按协议价结算。省部级领导、院士等国内外知名专家来访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
第十条 公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根据接待对象的人数,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助餐或者桌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公务活动(除外事、招商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工作餐应优先安排在校内食堂餐厅,如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外安排工作餐,应选择学校公务接待定点酒店,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工作餐用餐标准,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餐。省财政厅修订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从学校车辆租赁定点服务单位租用车辆,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管理,超过接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将多次公务接待费用打包合并报销或将一次接待费用拆分报销。
涉及住宿费、交通费报销的,接待单位须说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职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按学校经费审批相关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涉及公务接待工作餐费用报销的,实行“一事一餐一单”制,接待单位须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公务接待(工作餐)报销审批单》(详见附件1)。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工作餐费用报销一律执行“四单合一”,即派出单位公函、餐饮发票、原始菜单和《安徽医科大学公务接待(工作餐)报销审批单》齐全。公务接待工作餐费用1500元(含1500元)以下的,根据经费来源,由所用经费“财务一支笔”负责审批;公务接待工作餐费用1500元以上的,由所用经费“财务一支笔”审签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报销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的各类会议发生住宿和用餐等会议费用,应按照省财政厅和学校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管理规定。会议费开支按三、四类会议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分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不超过450元/人/天,包括:住宿费28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其他费用60元/人/天。省财政厅修订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国际交流与合作来我校参加活动的外宾接待,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确因工作加班、学术研讨、学生活动等需要安排工作简餐(盒饭),本着“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原则,按不超过50元/人/餐标准执行(其中,盒饭按不超过30元/人/餐标准执行),不得报销烟、酒。
工作简餐(盒饭)报销须如实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工作简餐(盒饭)报销审批单》(详见附件2),一餐一单,并附餐饮发票和原始菜单,报所用经费“财务一支笔”审批。严禁安排无实质工作内容的工作简餐(盒饭),严禁将多次工作简餐(盒饭)费用打包合并报销或将一次工作简餐(盒饭)费用拆分报销。工作简餐(盒饭)按学校经费审批程序报销,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校党政办公室、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接待经费支出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校财务处应加强公务接待费用核算,如实反映各接待单位公务接待费用支出,纳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公务接待费”类核算科目列支。按照校务公开要求,校党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各接待单位公务接待费用等有关支出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校基金会、各直属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并予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校办字〔2018〕6号)同时废止。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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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