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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校财字〔2020〕2号)

2020-01-08 浏览次数:2511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业经2019123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017

 

 

 

 

安徽医科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票据管理,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在收取各类款项、办理往来结算时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类收费收入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及时、足额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坐支现金,不得设立“小金库”。涉及收入分配的,按学校相关政策进行分配,各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 校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缴销、保管等管理工作。票据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对其收费工作及所使用的收费票据承担管理责任,应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并接受校财务处、审计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收费票据分为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和校内自制收款凭据。票据按形式分为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

第六条 财政票据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于以安徽医科大学为执收单位,通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以直缴财政方式收取的非税收入或学校直接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在集中汇缴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用于收取经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入的收费,如各类学费、住宿费等;

(三)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资金往来、不构成学校事业收入的各类暂收、代收款项,如代收的军训费、医保费、垃圾处理费等。

(四)按规定从财政部门领用的其他财政票据。

第七条 税务发票

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用于按规定需开具税务发票的各项收入,如科研合作、会务培训等收入。

第八条 校内自制收款凭据

(一)安徽医科大学收款收据。主要用于内部经济往来结算、资金到账确认等,作为收款凭证;

(二)其他用于校内资金往来结算的校内自制凭据。

 

第三章 票据的领取和使用

第九条 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由校财务处统一向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领购,各单位不得自行领购;校内结算凭证及各类自制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严禁各单位擅自印制各类票据和替代收费的转划账凭证。

第十条 校财务处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立收费票据登记簿,按编号登记票据购领、印制、发出、回收和缴销情况,建立票据管理档案,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十一条 校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领购、印制、登记、核销和保管等,规范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除各二级财务机构日常收费外,校内其他所有收费原则上由财务处收取并开具票据。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因业务需要确需直接收费并开具票据的,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医科大学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附件1),说明领购票据用途、数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财务处审核同意后领用票据。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依法组织收费,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收费票据,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票据的领用、保管和缴销工作,严禁坐支和挪用收费收入。票据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做好收费票据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票据领用后,应检查是否漏号、漏页,不得转借、转让,不得拆本使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领用新票据,应先缴销旧票据。旧票据尚未缴销,原则上不得再次领用票据。因同一事项票据需求量大,或因客观原因暂未到款而无法办理整本缴销手续,但需增加领用票据的,应详细说明理由,按规定领用票据,并及时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与外单位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原则上按“见款开票”要求在收到款项后开具票据。票据内容为本单位真实发生业务,不得虚开未发生业务,也不得代开他人业务,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开具票据。

第十八条 开票时应当按照票据号码顺序填开,清楚填写缴款单位、开票日期、项目名称、数量等信息,大小写金额一致,填票人及收款人要签名或盖章。如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九条 税务发票出具时需加盖学校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及其他校内收据出具时需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或收费、收款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无效。

第二十条 因业务需要确需预开票据的,须填写《安徽医科大学预开票据申请表》(附件2)后到财务处办理预开手续。申请表由经办人签字后,经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申请人负责及时催款,未及时催款到账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预开票据因故丢失,财务处可提供票据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与原票据具有同等效力。严禁同一项目重复预开票据,如发现恶意重复预开票据,将通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预开票据款项已无可能收回,应将预开的票据交回财务处。票据原件丢失又不能付款的,应按照税务、财政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无合法依据不得随意开具红字票据。票据开具后发现错票、退票以及按规定办理退款(如退学费、住宿费)等,须收回原票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并核实后,开具红字发票。办理退款发生票据丢失的,交款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后才能办理退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收费开具电子票据应按要求与主管部门的电子票据库有机衔接,确保电子票据管理的统一、完整、准确。根据领用的电子票据簿,通过开票系统顺序填开电子票据。填开的电子票据必须做到内容完整,印章齐全。

 

 

第四章 票据缴销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各类票据原则上在自领用之日起三个月内缴销。因年度决算工作需要,使用的票据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前办理缴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领用的票据使用后,应将起止时间、号码区间、收费金额等在票据封面填写清楚。

第二十七条 票据缴销时,票据使用人应填写《安徽医科大学票据(有价证券)缴销单》,全额上缴收费收入,收费票据记账联和存根联一并交回财务处,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换领新票据。未使用的空白票据由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清点后重新登记入库或标注“作废”。

第二十八条 已向财务处办理缴销手续的各类票据,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及时整理,税务发票按月核对税控电子数据,按期清缴报税,并按相关部门规定,根据票据领用来源分别向税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办理缴销(汇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已办理缴销手续的各类票据存根及登记簿,归档保存,以备查验。保存期满后,需销毁的票据,按会计档案销毁的相关规定,登记造册并经批准后集中销毁,不得擅自销毁。

第三十条 票据遗失,应立即报告财务处,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关于票据遗失的相关规定,办理遗失登记等程序后,再行核销。

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电子发票的购领、开具、核销管理应按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做好数据衔接;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做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财政票据申请、登记、入库、核发、出库、使用、缴库、保管、核销、审验、销毁等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实现全程监管,生成的电子票据,应分别存档至本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电子票据库。

 

 

第五章 票据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票据领用、缴销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及所领用票据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票据的安全性负责,并严格遵守纪律,按照规定组织收费,规范管理票据,如实反映票据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收费资金不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入账的;

(三)未经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对收费做出减免决定的;

(四)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票据,无票据、自制或自购票据进行收费的;

(五)无财务专用章(收费、收款专用章)、私刻财务专用章(收费、收款专用章)或使用行政公章进行收费的;

(六)不按规定填开、保管、缴销收费票据的;

(七)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费票据的;

(八)擅自转借、转让、买卖、虚开、代开、销毁、涂改或拆本使用收费票据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财务部门进行收费及票据监督检查的;

(十)其他违反收费票据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责令纠正外,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构建“小金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60号)等规定,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校内设置二级财务机构的单位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并予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09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医科大学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doc

附件2:安徽医科大学预开票据申请表.docx

 

 

 

 

 

 

 

 

 

 

 


安徽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