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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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2020-02-14 浏览次数:1607
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皖财购〔2020〕71号),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采购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和服务,单次10万元(含10万)以下的,可不执行学校采购及合同管理规定,凭采购发票、入库登记单据等有效凭据,经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单次10万元以上的,需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备,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办理采购事项后,凭采购发票、合同、入库登记单据等有效凭据,经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二、各采购部门、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确保采购质量前提下向个人采购急需防控物资和服务,无法出具采购发票的,须由对方出具收据,注明个人身份和通讯等有效信息,凭入库登记单据等凭据,经严格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三、各采购部门、单位须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完善疫情防控物资入库和领用登记手续,加强内控管理,确保采购时效,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效益。
四、本通知仅限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应急防控物资采购,其他事项仍按照学校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校内设置二级财务机构的部门、单位遵照执行。
五、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为名违反学校采购规定实施其他采购。对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