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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校资字〔2020〕4号)
2020-04-28 浏览次数:1717
各直属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直属附属医院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管理,明确主体责任,落实管理职责,实现资产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经2020年4月14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医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0年4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医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管理,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发展,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安徽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资字〔2019〕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直属附属三级甲等医院(以下简称“直属附属医院”)因从事医学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需要,通过学校申请进口免税的所有仪器设备(包括存量和增量)。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经学校授权负责申请进口免税校内审核和后续使用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负责进口免税仪器设备购置需求、论证、审批、采购等相关工作,其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学校国资处做好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校内办理程序
第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进口免税仪器设备采购需求并组织论证,在完成论证等工作的基础上,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国资处、财务处等部门列席。
第六条 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直属附属医院按照海关要求完善进口免税申报材料,报校国资处。
第七条 国资处对直属附属医院进口免税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经授权代表学校与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外贸代理协议。
第八条 直属附属医院负责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具体办理进口免税仪器设备运输、报关、商检等手续。
第九条 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直属附属医院负责初步验收工作,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学校国资处联合直属附属医院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安徽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完成最终验收。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必须依规在校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直属附属医院经授权负责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配合学校国资处定期组织进口免税仪器设备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直属附属医院同时应建立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台账,张贴学校固定资产标签。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清查盘点,及时更新资产管理系统卡片信息,保证账、卡、物相符,每年末将盘点及使用情况上报校国资处备案。
第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进口免税仪器设备,满足报废条件时,须向学校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第四章 相关要求和责任
第十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确保提交的申请进口免税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可靠。
第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通过学校申请的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不得将通过学校申请的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在其资产和财务系统内重复入账;达到报废条件时,应向学校办理申请报废手续,直属附属医院不得自行报废处置。
第十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通过学校申请的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必须放置于向海关申报时的指定地点,并按申报的使用功能规范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改变使用地点,须依规报海关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低下的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应在院内、校内进行合理调剂、共享。
第十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对进口免税仪器设备重复入账、自行处置或违反国家进口产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学校将取消其申请办理进口免税资格,造成法律后果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