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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管理办法(校学字〔2012〕25号)
2020-05-09 浏览次数:1759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安徽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安徽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资助管理,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校内资助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资助主要面向我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资金用于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三条 校内资助经费主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按4%—6%提取。本办法中的学校事业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非科研事业收入。
第四条 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和决算管理,财务处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下拨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由财务处单列会计科目,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校内资助经费的支出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财务处审核、领导审批程序办理。学院审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要填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单据,按财务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 校内资助资金原则上要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校内奖助各个项目的实施办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建立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主体并吸纳相关专家参与的评审机制,负责对学生资助重大项目的审核、把关。
第九条 研究生学院、临床医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其学生资助重大项目进入第八条规定的评审机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