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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关于促进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暂行规定(校科字〔2020〕4号)

2020-06-22 浏览次数:1750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关于促进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关于促进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暂行规定》业经2020年6月4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医科大学  

                                  2020年6月22日

 

 

安徽医科大学关于促进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和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积极融入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应用研究,鼓励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更好地支撑高水平医科大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修订)》(皖政办2017〕77号)等,结合学校实际,以坚持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医德医风规范为原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横向科研项目指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等合同方式获得的,以及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各类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循等价有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原则,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有利于生产力的转化,有利于我校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二条  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其合同款必须进入学校帐户。我校横向科研项目总经费不高于50%的比例,可用于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劳务费支出,以及项目结题后的绩效支出,具体所占比例依据合同约定预算执行。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如有需要,可向学校申请在项目的合同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工作,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四条  在职称评审、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中,根据《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皖教人〔2016〕1号)中的科研项目分类级别,我校横向科研项目和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可进行类同认定。

(一)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研究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类同于二类项目,到校研究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类同于三类项目,到校研究经费60万元及以上类同于四类项目,到校研究经费30万元及以上类同于五类项目。

(二)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作为国内组长单位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作为组长单位的1类新药多中心临床试验、1类新药单中心Ⅰ期临床试验类同于二类项目;作为组长单位的非1类新药多中心临床试验、非1类新药单中心Ⅰ期临床试验类同于三类项目;累计完成3个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类同于四类项目。

第五条  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的转拨行为,原则上对外合作(外协)不超过总经费的10%。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在被转拨经费的项目合同中明确需要委托第三方合作研究的内容,并以此为依据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外协)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六条  鼓励我校拥有职务科技成果的成果完成人以个人名义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作价投资入股。学校将科技成果所形成的技术股权资产部分按70%的比例授予成果完成人,剩余30%学校应占有股权资产部分委托其代持。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突出对作出主要、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收益中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的部分,其中不少于50%奖励给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八条  经学校同意,在明确学校、导师所在项目组等内部持股关系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本科生和研究生利用所在导师项目组的科技成果进行创业。

第九条 探索知识产权的市场运营机制。学校可授权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在协商一致的框架协议下采取利益共享的原则,进行知识产权托管、运营与转移转化,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

第十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横向课题经费纳入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发展目标考核指标,推进多元化科技评价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