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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办字〔2020〕34号)

2020-07-22 浏览次数:176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学校疫情防控保障工作,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疫情防控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学校预算统筹安排及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有:

(一)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二)学校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其他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校园防控设施维修、建设;

(二)防控物资、设备采购;

(三)疫情防控教育宣传;

(四)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需要,确需支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防控专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和服务采购的,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校财字〔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质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用途,将资金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和财务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新冠肺炎防控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