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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

安徽医科大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校科字〔2020〕5号)

2020-08-20 浏览次数:2151




 

 

各有关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业经202072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0811






安徽医科大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徽医科大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校基金”)管理,提高校基金使用效益,强化青年科技人才培育,促进学校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参照《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基金的资助与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贯彻尊重科学、激励创新、培育人才、倡导应用的方针。

第三条  校基金重点资助我校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基础或应用研究,是我校科技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基础性培育基金。校基金着力引导和培养学校各类科技人才的创新精神,提高科研能力,夯实人才储备,培育申报更高级别项目,推进学校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校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本部和各附属医院,其中各附属医院承担本单位立项校基金项目经费,鼓励个人或其他组织向校基金捐资。校基金经费采取一经核定,资助经费一次性下拨方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资助范围

第五条  校基金资助的范围: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内的学术研究。

第六条  校基金项目(自然科学)类型包括: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临床科学基金项目。其中青年基金项目的目标是遴选青年科技精英、激励创新思维、培育青年科技带头人人选、夯实科技人才队伍;临床科学基金项目的目标是加速推进学校转化医学研究,鼓励临床科技人员结合学科发展和技术前沿,开展创新性研究,引导、培育临床应用研究方向,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和临床科研服务地方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人应学风端正,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备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作为项目负责人同年度申请校基金项目限1项,作为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同年度申请校基金项目合计限2项,项目组成员中应包括1-2名我校本科生。

第九条  各单位在编在岗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校基金项目。申请基本要求为:

(一)青年基金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

1. 申请人当年11日未满35周岁;

2. 申请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获一次校青年基金项目资助;

4. 已获厅局级、省部级、国家级等部门科研项目立项资助的申请人,青年基金项目不再受理其申请。

(二)临床科学基金项目

1. 申请人当年11日未满45周岁;

2. 申请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 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获一次校临床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4. 向特色学科、学术带头人倾斜,优先资助对临床学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校基金每年集中受理申报一次,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申请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申请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安徽医科大学校科研基金申请书”,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及良好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应由3-5人组成。

第十三条  专家组对项目从科学价值、创新性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凡参加评审的专家及工作人员,须遵守评审纪律和必要的回避制度,对评审工作保密。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和拟立项项目报校科技产业处。

第十六条  校科技产业处根据各单位评审情况,将拟立项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强度后正式下达校基金年度立项计划。

第十七条  校基金研究周期为2年,执行时间从次年1月算起。

第十八条  校基金青年基金项目自然科学类资助经费为4万元,人文社科类资助经费为1万元。校基金临床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为5万元。

 

第四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一)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等费用。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会议/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及项目开题、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论文印刷、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五)数据采集费: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劳务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二十条  各类校基金项目经费均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和挪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约定使用资助经费。校科技产业处会同财务、审计部门按照《安徽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字 〔201727号)共同监管校基金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按照项目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各单位应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及相关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校科技产业处审批:

  1. 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单位;

  2. 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病休等特殊情况离开该项目研究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所在单位;超过1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校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原则不应调整。确因研究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校基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中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1.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严重违背科学道德;  

  2. 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

  3. 经费使用不符合学校有关的财务制度;

  4. 项目执行中有其它严重违规行为。

中止和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对执行期间的情况进行如实汇报,对资助经费进行决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校科技产业处审批同意后备案,情节特别严重者交由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结束1个月前提出申请,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科技产业处。

在项目延期执行期间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学校组织的竞争申报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研究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安徽医科大学校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编号,否则结题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七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题报告材料。材料包括:

  1. 安徽医科大学校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2. 标识资助的研究成果材料;

  3. 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

项目负责人应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组织完成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并提出结题意见。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材料或提交的结题材料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责令项目负责人在3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的,按《安徽医科大学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校科字〔201733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完成项目结题工作后,于5日内将结题结果报校科技产业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9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医科大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办法》(校科字〔2014〕第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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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8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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