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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校财字〔2020〕10号)

2020-11-09 浏览次数:6016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业经2020年11月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0年11月9

 

安徽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和《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人员因教学、科研和公务活动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所发生的国内城市(城乡)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厉行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强化出差事项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出差事前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出差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国内城市(城乡)间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省级、校厅级及同级职务人员、正高职称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如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厅级及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五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不含与住宿无关的其他服务费用),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最新制定的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在相应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出差人员无城市(城乡)间交通费而开支住宿费,需如实说明原因或提供有关行程证明材料,经核实审批后按规定报销住宿费。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在确保真实性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详见附件),根据财政部门最新制定的标准执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补助,如财政部门修订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当天往返的,除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外,还可以报销往返机场、火车站的大巴、地铁等公共交通费用。出差人员由学校、接待单位等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领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八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在个人教研、科研、人才项目经费中开支差旅费的,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可以按相应级别交通工具及住宿标准的高一个档次标准执行;因野外科考等工作需要在外临时租赁住所,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可提供相应证明,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标准据实报销;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地铁、出租车),可凭票据实报销,不再报领市内交通费定额补助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竞赛等,差旅费用(含会务费、培训费、参赛费等)凭相应通知按本办法规定报销。通知注明由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不再发放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未注明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会议及培训期间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学生参加实习产生的差旅费用报销按照学校实习管理规定执行。学生受学校指派参加会议、竞赛等活动,报销往返在途期间差旅费用按其他人员标准执行;会议、竞赛等活动期间的食宿费用及相关补助,相应参会(参赛)通知有明确规定的对照执行,无明确规定的以其他人员标准为上限参照执行。

学生受导师委托离开常驻地外出调研、参加学术研讨会等报销差旅费可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其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也可由导师在其他人员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经费从导师课题经费或研究生培养课题经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等,工作人员差旅费及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教职工受学校选派赴合肥市区外的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单位驻点办公,需在学校报销差旅费的,其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由学校人事处按月核定相应补贴并计入工资发放。

教职工探亲差旅费报销,按照学校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7〕18号)同时废止。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学校国内差旅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标准表.docx

        安徽医科大学差旅费报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