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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财务报销细则(财办字〔2020〕2号)

2020-12-08 浏览次数:6852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安徽医科大学财务报销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财务处

                   2020年11月8日

  

 安徽医科大学财务报销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报销管理,明确资金管理责任,规范学校经济活动和财务报销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各项经费支出报销管理。

 

第二章  报销凭据要求

第三条 税务发票必须有统一套印的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新版OFD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行政事业性收据、非税收入收据等必须有财政部门的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

外文票据(Invoice/Receipt)报销时应当将关键语句翻译成中文,根据支付方式出具境外汇款申请书或银行卡支付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四条 原始票据的基本内容及开具要求:

(一)原始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号码、付款单位信息、商品名称或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信息、开票单位印章等。

(二)原始票据的填开须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清晰,大小写金额一致,不得涂改、挖补。若票据填开有误,应当由开票单位重新开具。

(三)除车船票、飞机票等必须填开个人姓名或内部具体单位的票据外,税务发票、财政票据等原始票据抬头应为“安徽医科大学”。

(四)原始票据内容无法填开明细时,需取得明细清单。增值税发票需取得税控系统打印的清单;网购需取得订单明细;其他商品和服务需取得加盖销售方印章的明细清单。

第五条 税务电子发票和财政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和使用规定与纸质票据相同。报销人可自行打印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得重复报销。

第六条 校内自制原始凭证(如劳务费发放表、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内部转账单、领料单等),须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制、审签后报销。

第七条 如原始票据遗失,应取得原开票单位同一票据记账联或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同时书面说明情况,由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审签后据实报销。

车船票、飞机票等票据丢失的,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经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确认,以订单和支付记录作为报销依据。

第八条 票据粘贴要求

(一)粘贴单采用 A4 纸张,按横版使用。

(二)按业务类型分类粘贴,张数较多应分页粘贴。每张票据正面朝上,四角平铺贴在粘贴单装订线右侧,整体不超出粘贴单的边界。

第九条 为保证发票真实性,凡单张或连号、同一日开具的税务发票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报销时须提供发票真伪查验纸质校验结果。新版OFD电子发票须提供签章验证结果作为附件。

 

第三章  报销期限和结算方式

第十条 各类费用需在取得原始票据后1年内完成报销手续, 1年以上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形需书面说明情况,由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审签,并经财务处确认后报销。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无现金报销。各项公务支出一般应通过转账或公务卡方式进行结算。凡列入《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无特殊原因,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提供银联签购单或网银支付记录。如遇公务卡信息变更,请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信息登记,以免影响报销。

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和转账方式结算的,须书面说明原因,报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第十二条 人员费用打卡发放。校内人员劳务费需并入工资合并计税;学生劳务费、校外人员来校讲学、评审等费用,金额达到扣税标准须登记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由学校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相关报销流程

第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教职工、课题组成员,采用网上报销方式的,由经办人登录财务处网络报销系统,选择经费项目、录入单据、上传附件,提交单据进入审批环节。单据审批完成后,经办人员将打印的报销封面及附件等纸质单据送交财务处扫码交单,财务人员审核制单、支付后结束报销流程。

第十四条 经费负责人可登录网络报销系统进行经费授权,选择综合查询模块查看经费名称、编号、收支明细及余额等信息。

第十五条 各附属医院等暂不具备网上报销条件的单位,采用线下报销方式。经办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根据经费审批权限签批并注明经费来源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项目之间发生经济业务往来,可据实填制内部转账单,办理内部转账手续。

第十七条 单价1000元(含)以上的各类设备、软件及家具,采购金额500元(含)以上的办公用品、试剂耗材,学校馆藏类图书,须到国资处办理资产入库、材料入(出)库登记手续。采购金额500元(含)以上的实验动物及饲料须到实验动物中心办理入(出)库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经济事项标的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须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备案程序。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业务范围内合同资料审查、纠纷处理、备案等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业务范围详见学校合同管理规定。

 

第五章  审批权限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报销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监管责任。各项经费的审批严格按照学校现行财务审批规定执行。网上报销方式中经办人和审批负责人电子签名与本人签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每项开支须有经费来源渠道(项目经费编号)并符合开支标准。经办人和审批负责人在审签时须明确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经费报销由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若报销金额大于原申报金额或需更换经费项目,须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更改处再次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退还各类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暂存款,须由申请单位(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并附合同、转账单等相关材料,经校内相关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审签后办理。

 

第六章  暂付款办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公务卡使用有关规定,日常零星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支付,一般不办理借款。会议注册费、版面费、试剂耗材、实验动物和测试加工费等借款,借款时须提供缴款通知或费用明细等材料。核销借款时,根据相应业务报销要求提供原始票据、票据验证等材料。核销借款的经费项目原则上和借款时的一致。

第二十四条 经办人员办理借款时须据实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借款单。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包括借款的项目名称、日期、事由、金额、经办人签字等,同时根据经费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办理。借款人须为学校教职工或学生,校外人员不得作为借款人。若学生为借款人,借款承诺人须为我校教职工或课题(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暂付款办理实行“一事一借、按时清理、按时结算”原则,凡未按期清理暂付款的,学校将停止个人、项目(课题)组、部门(单位)继续办理其他暂付款业务。对逾期无故拖延暂付款清理的人员、项目(课题)组或部门(单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医科大学财务报销须知》(财办字〔2016〕1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国家或学校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