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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和共性实验技术共享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校科字〔2020〕3号)

2021-07-06 浏览次数:1381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我校现有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实现科研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安徽医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和共性实验技术共享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经2020年4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0年6月22日


安徽医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和共性实验技术

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为充分利用我校现有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实现科研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凡是列入大型科研仪器和共性实验技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共性实验技术,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条  围绕学校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集中配置、专管专用、开放共享、服务需求”的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最终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体系相对健全、开放高效的共享平台及面向校内外开放的服务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单台套人民币40万元以上(含)、单台套人民币40万元以下但共用需求高的大型科研仪器、其他自愿加入共享的科研仪器,纳入共享平台管理。单台套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含)的还需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

第四条  共性实验技术包括基础水平的共性实验技术和基于大型科研仪器的高端引领性的技术两类。鼓励各实验室凝炼特色实验技术,形成实验技术优势,开展共性实验技术共享服务。

第五条  共享平台的运行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所、中心、附属医院)、大型科研仪器责任人三级管理模式,即由校级管理员、二级学院(所、中心、附属医院)级管理员、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员三级管理。

第六条  校级管理员职责:

1)负责与上级相关部门联系与对接、校际间联络、校内协调及与国家科学仪器管理平台对接,对共享平台进行推介宣传;

2)负责大仪共享平台的授权管理、后台管理、平台使用权限设置的审核、审批及平台运行的日常监管;

3)指导、培训二级学院(所、中心、附属医院)级管理员、大仪管理员及用户操作使用大仪共享平台、解答咨询等。

第七条  二级学院(所、中心、附属医院)级管理员职责:

1)负责与校级管理员对接、单位内部协调、培训本单位仪器管理员及用户操作使用共享平台、解答相关咨询等;

2)督促本单位仪器管理员及时将大型科研仪器和共性实验技术推送至共享平台并开放预约、送样等服务性功能;

3)审核本单位仪器管理员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及共享平台管理相关工作,对本单位仪器管理员的授权管理等。

第八条  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员职责:

1)需熟练掌握共享平台的操作、将所管理的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大型科研仪器相关信息按要求如实填报并推送至共享平台,按要求开放预约、送样等服务性功能;

2)新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验收后在登记入库时,须同时推送至共享平台,才能办理建账建卡和财务报账手续。已报废的大型科研仪器,需及时从共享平台撤销;

3)负责所管理大型科研仪器的运行、培训、维修维护,制定操作规程,确保大型科研仪器正常运行,有序、合理安排预约用户,热情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应服务。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科研仪器可以不纳入共享平台管理或从共享平台撤销:

1)使用年限达到15年或以上的;

2)使用年限达到10年,经确认属于原理落后、技术淘汰的或者已损坏经维修后仍无法达到原有技术参数要求的;

3)其它经学校审批同意的。

第三章  运行方式

第十条  符合共享条件的大型科研仪器和成熟共性实验技术经审核后进入共享平台系统。共享平台面向校内外用户开放,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

第十一条  共享平台实行预约机制,用户可从共享平台网页了解大型科研仪器的综合状况,并与相关共享平台工作人员预约设备的使用时间。

第十二条  用户按预约时间应及时上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机的,应在24小时前取消预约。

第十三条  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所在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仪器管理员的管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其它仪器设备,应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十四条 仪器管理员在使用人完成实验后应做好记录,严格检查设备状况,发现设备故障后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有偿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所、中心、附属医院)须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测试、实验等任务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已纳入学校共享平台管理的大型科研仪器对校内外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所、中心、附属医院)按照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行成本,在核算成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服务收费标准,提交科技产业处审核备案,并向校内外公开,以供执行和监督。

第十七条  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优先校内师生,收费价格按收费标准50%收取;长期或测试量大的校外用户,二级学院(所、中心、附属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费标准 20%以内的费用优惠。

第十八条  大型科研仪器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本校本科生、研究生因课程教学使用大型科研仪器,不收取使用费。

第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为各二级学院(所、中心、附属医院)设立“科研仪器和共性实验技术服务收入专项”(简称“服务收入”),并进行统筹管理。

第二十条  校内费用实行内部划转方式结算,校外费用原则上主要以转账方式结算。为校外提供共享服务时,提供共享服务技术平台和仪器所属实验室应与用户订立服务合同,合同中要明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服务收入的支出范围为科研辅助人员的奖励、自聘人员报酬、仪器设备维护费和常用实验耗材(试剂)费等。其中,科研辅助人员的奖励按照《安徽医科大学科研辅助人员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年度对大型科研仪器和共性实验技术共享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评价办法按《安徽医科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所、中心、附属医院)对提交的考核评价表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等负责,考核评价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大型科研仪器购置立项和共享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不予奖励,并在购置立项方面予以限制。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机时及收入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取消其开放共享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建账建卡安装,但存放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大型科研仪器,其开放共享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医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和共性实验技术共享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1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