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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21修订)( 校总字〔2021〕1号 )

2021-07-12 浏览次数:1510

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21修订)》业经2021年6月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1年7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服务水平,做到合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公共建筑、道路、管网等设施和校园公共部位修缮工程、职工住宅楼公共部位(如屋面、外墙、道路、楼梯等)维修工程、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保障场所维修改造工程、校园环境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维修改造工程是指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各类维修改造项目。

第四条 维修改造工程按照量力而行、确保重点,先立项后施工,专款专用、严格控制项目经费,进行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维修改造工程一般需经过立项、实施、采购、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审计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等环节。限额以上的项目,按规定组织论证;限额以下的特殊项目,视情况增加论证环节。

第六条 未经批准立项的维修改造工程,一律不得施工(应急抢修工程除外);审计处、财务处不予审计与付款。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作为学校维修改造工程(学院使用建筑物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除外)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管理。主要职责为:

1.负责编制和执行学校年度维修项目计划;

2.负责学校公共维修改造工程的申请、立项及论证等工作;

3.负责维修改造工程的清单控制价编制工作;

4.负责维修改造工程合同的执行;

5.负责维修改造工程的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初审和资料管理工作;

6.协助维修改造工程的招标采购工程;

7.协调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事项;

8.为各学院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和监管服务。

第八条 学院主要职责

各学院作为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学院使用建筑物预算在5万元以下维修工程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学院使用建筑物公共部位及设施损坏的报修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在本学院使用范围内的维修改造工程的相关工作;

2.负责本学院使用建筑物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维修工程的立项、实施、现场管理、竣工验收、财务支付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维修改造工程的采购管理工作;

2.审计处负责维修改造工程的相关审计工作;

3.财务处负责维修改造工程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立项

第十条  维修改造工程,无论资金来源,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立项。

第十一条 凡需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维修改造工程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财务处规定,提交预算申请。经学校批准立项,列入学校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凡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维修改造项目,申请部门(单位)填写《安徽医科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立项申请表》(附表1)申请立项。单项工程预算2万元以下,由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审批立项;2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由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5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10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立项。

第十三条 应急抢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应急处置,保证工程正常实施,事后7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对申报的维修改造工程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单位的选择

1.限额以下、资质范围可承担以内的维修改造工程设计项目,设计服务单位从“安徽医科大学基建维修工程设计项目选择入围单位”中依次轮排抽取确定。其它及限额以上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采购;

2.限额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含清单控制价编制和工程竣工结算初步审核)单位从“安徽医科大学维修改造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中依次轮排抽取确定。限额以上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采购;

3.涉及难度高、体量大及安全性要求高的,确需监理服务的维修改造项目,按相关规定采购监理服务单位。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选择

1.限额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从学校招标的“安徽医科大学校本部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入围企业”中依次轮排抽取确定。

2.限额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由学校集中采购。严禁“化整为零”,拆分项目,规避招标。

3.未经批准,不得拆分工程项目为工程材料,规避审计。

4.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施工要求,入库施工单位资质可承担范围之外、限额以下的维修工程改造项目,视不同情况通过自主采购形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合同价在2万元及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须按《安徽医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及时签订合同。

本章采购的限额,按照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五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公有房屋维修改造,不得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主要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文明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维修改造工程实行现场负责人制。由相应工程管理部门(单位)指定现场负责人,负责项目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筑垃圾堆放地点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指定,施工完成后需经物业管理中心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应强化质量管理,严格进场材料验收,及时进行关键工序、隐蔽部位等中间环节验收,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巡视检查力度,重点落实围护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动火、带电、登高等安全隐患较多的特种作业,加强监督审查,杜绝违规违章作业。

第二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文明施工规范化管理。控制噪音、扬尘污染,保证现场整洁、卫生,保护周边环境与设施。

第二十五条  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或增减工程量。确需变更内容或增减工程量,需书面说明变更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预算,及时办理经济签证。经济签证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批;预算在2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维修改造项目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由工程管理部门或各学院(5万元以下所属维修工程)组织验收。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责成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施工单位恶意不及时整改或无法整改到位的,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其分管校领导报告,同时启动索赔程序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七章 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书等相关资料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再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至审计处申报结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结束应根据审计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备案表或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款支付审批执行学校经费审批制度。

 

第八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维修改造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维修改造项目的资料管理工作,对项目的立项申请、合同、招投标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

第三十条  维修改造工程的质保期(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要重点加强对项目的立项、施工、合同管理、初审、工程款支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校本部以外其他校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医科大学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总字〔2015〕11号)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安徽医科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立项申请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