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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财务审批办法 (2021年修订)(校财字〔2021〕6号)

2021-11-10 浏览次数:3421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财务审批办法(2021年修订)》业经2021年11月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1年11月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推进学校经济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财会监督,促进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定,负责学校年度预算方案、预算中期调整、追加经费分配方案、重大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其他重要项目立项的审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和监督,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要求,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违法违规审批经费收支。

第三条 学校财务审批遵循“预算控制、分类管理、逐级审批、权责结合、强化内控、厉行节约”原则,经费支出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一支笔”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代表校内二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领导集体或项目组,对本单位或项目的财务预算进行总控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批,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业务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相关性和经济业务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单位党建思政、行政业务经费的“财务一支笔”,科(教)研项目、学科建设、人才资助、代管经费等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财务一支笔”。涉及授权审批的须明确授权审批的内容、期限和范围,授权人对被授权事项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类经费“财务一支笔”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经费支出:

(一)校内各二级学院“财务一支笔”负责本单位日常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审批,超过10万元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签,超过50万元须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签,100万元以上须报校长审签。

(二)党政部门和直属单位“财务一支笔”负责本单位日常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审批,超过10万元须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签,100万元以上须报校长审签。

(三)学科建设经费由项目“财务一支笔”负责经费支出审批,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经济事项须履行内部集体研究决策程序。经费支出超过10万元须报所在单位“财务一支笔”审签(各直属附属医院纳入学校经费渠道管理的学科建设项目,所在单位“财务一支笔”为各直属附属医院分管学科建设工作的院领导),超过50万元须报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签,100万元以上须报校长审签。

(四)各类科(教)研项目、人才资助、代管经费等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支出由该项目经费“财务一支笔”负责审批。

(五)全校性人员工资津贴、社保、公积金、学生奖助学金、科研项目绩效、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等有相应文件规定和明确标准的经费支出事项,以及根据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的校园一卡通商户结算款、各类保证金退还等,由相关单位“财务一支笔”负责审批。

(六)根据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款,由相关单位“财务一支笔”负责审批,超过50万元须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签,100万元以上须报校长审签。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组织会计核算,实行财会监督,负责审核报销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规、开支范围及标准是否符合要求等。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处领导负责对1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进行审核。

第七条 学校各类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维修改造、基建工程项目,须按照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审签、资产验收和登记等程序后,按财务审批权限履行经费支出审批手续。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经济事项内部集体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办理财务审批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审签,认真负责地进行确认、审核。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签。各类经费支出不得人为拆解、化大为小,规避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审批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业务或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审核、审批的有关人员以及违反规定的财会人员,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财务审批办法(2019年修订)》(校财字〔2019〕9号)同时废止。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校内设置独立核算财务机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经费支出审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