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科研经费管理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21〕7号)
2021-11-10 浏览次数:1702
各有关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21年10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1年11月8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科资〔2021〕10号)和《合肥市科技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合科〔202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2021年起立项的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杰青、优青项目,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按照经费“包干制”管理项目的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代表研究团队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在提交项目申报书和签订项目任务书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只需明确项目经费总额。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等,不得列支基建费等与科研活动无直接关联的经费支出。
第六条 管理费用按照项目到账经费5%计提,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绩效支出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基数。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校财务处审核并公示。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开,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