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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校招投字〔2022〕1号)

2022-02-17 浏览次数:1439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业经2021年12月2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2年1月10日    

 


安徽医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订立的、明确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书面协议。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文档保管到终结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合同签订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负责”的合同管理体系。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承办部门起草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印章管理部门用印存档。

学校非科研类2万元以上、科研类5万元以上的经济事项必须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为学校相关业务合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合同文本的起草、评审、报批及履行等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起草合同文本,根据需要开展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合同相对方资信调查,对合同事项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完全负责。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组织合同评审,审议合同事项,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真实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按程序向学校报告。

(三)签订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相关合同。

(四)及时报告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情况并积极解决,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五)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七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业务范围内合同的审查、用印、备案等合同管理工作,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归口管理部门及合同管理业务范围:

(一)党政办公室: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办理合同授权委托手续,参与有关重要合同洽谈,为相关协议使用校印。

(二)科技产业处:负责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合同管理。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管制试剂、国有资产评估与处置、接收捐赠资产、进口产品免税等合同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负责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工程服务、后勤保障服务等合同管理。

(五)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学校对外投资、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合同管理。

(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管理,保管和规范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负责政府采购合同上传备案。

(七)以上未列明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管理。

第八条 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审查合同文本草案,必要时开展合同评审(参考合同示范文本除外)。评审工作由承办部门组织,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在《安徽医科大学合同评审表》中签署评审意见。重大事项合同评审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

合同评审重点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规范等。

第九条 合同订立履行审批手续。经评审的合同,承办部门填报《安徽医科大学合同评审表》,履行合同审批程序。未经评审的合同(参考合同示范文本除外),填报《安徽医科大学合同审批报备表》,履行合同审批报备程序。

第十条 合同协商、谈判、评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一条 学校合同由校长(法定代表人,以下统称“校长”)签订,或经校长授权的代理人签订。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学校合同签订权限:

(一)校长签订20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事项合同,以及必须由校长签订的其他合同。

(二)校长授权代理人签订以下合同:

1.合同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签订分管范围内、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合同,以及须由分管校领导签订的其他合同。

2.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订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合同和200万元以下的非工程类合同。

3.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项目单位负责人签订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合同。

4.科技产业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等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归口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合同印章的管理部门,分别管理学校公章和合同专用章,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为合法签订的合同文本规范用印。授权代理人根据授权签订的合同直接办理用印手续。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非采购类经济事项合同,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订,并对合同事项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完全负责。持《安徽医科大学合同审批报备表》到招标办办理用印手续。

非经济事项类合同,根据合同用印类别,由承办部门持《安徽医科大学印章使用审批单》或《安徽医科大学合同审批报备表》,到党政办公室或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同用印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经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办部门或项目单位代表学校依法全面履行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归口管理部门必要时对承办部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在规定时效内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无效的,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学校授权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取得校长书面授权委托书。未经授权,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对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五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十八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法律效力。未经合同当事人各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因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等客观因素,符合法律规定变更情形或合同变更约定情形的,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向学校及时报告,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变更补充协议,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向学校及时报告,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的,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持有合同文本原则上不少于四份,承办部门留存三份(其中归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印章管理部门归档一份,其他部门根据需要留存。相关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印章管理部门应规范合同用印流程、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合同数据库,加强合同信息化管理。

 

第七章 纪律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及二级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授权代理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合同责任追究制度。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学校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学校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有关责任人处理或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注册冠名“安徽医科大学”的机构(不包括附属医院),对外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医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校招投字〔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医科大学合同评审表.docx

   附件2.安徽医科大学合同审批报备表.docx

   附件3.安徽医科大学印章使用审批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