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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校资字〔2021〕1号)

2022-02-24 浏览次数:1614

各有关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业经2021年5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1年6月7日    



安徽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2021年4月1日施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皖财资〔2020〕329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8〕12号)、《安徽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校资字〔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根本功能属性是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

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确有需要,且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可以对外出租出借。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风险可控以及按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确保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间内以有偿方式,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由其他单位(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各部门、单位在经批准将其使用的国有资产,临时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可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包括指校内教学、科研、辅助用的教室、实验(技能)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语音室、报告厅、运动场、行政办公场所、学生宿舍、公共场地及设施、其他临时性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不能满足实验室、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要求的项目或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审批、合同备案手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登记、统计和清查工作;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情况。

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招标或拍租,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承租方。

校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根据国有资产出租招标或拍租结果,代表学校与承租方签订合同,负责督促承租方和资产使用部门严格履行出租出借合同和租金缴纳。

资产使用部门或单位是资产出租出借直接责任单位,学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资产使用部门或单位凡涉及资产出租出借应提前履行论证、申报手续,负责租金收据核对、水电费催缴等日常监管工作。其中:楼顶、地面等公共区域、校园基础设施等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履行使用管理责任。


第三章  备案审批管理

第八条  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按场次或按天数临时性出租出借场地或设备)适用校内简易审批程序。临时性出租资产的有偿使用费标准,由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市场规律合理制定,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和备案。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学校审核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两份)报省财政厅备案。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不含3年)以上的,由学校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出租出借重大事项须按《安徽医科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党办字〔2016〕5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部门、单位出租出借学校资产申请审批程序:

(一)部门、单位对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形成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

(二)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填制《安徽医科大学国有资产临时性出租出借审批表》(附件1),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三)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含3年)以内的,填制《安徽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审批备案表》(附件2),由学校审批后,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四)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上的,填制《安徽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附件3),同时须对拟出租出借资产进行论证,形成《安徽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论证表》(附件4),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审批。

论证工作由资产使用部门牵头,成员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资产经营公司、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等部门组成,资产使用部门对资产出租出借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五)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租房产应当公开出租,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拟出租资产统一组织招标或拍租,确定承租方。 

(六)资产出租在确定承租方后,其中:公开招标或拍租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签订合同;其他项目,由资产经营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合同签订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送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各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财政厅办理合同备案。

(七)资产出租合同备案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打印《缴款通知书》交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通知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和承租商户,承租商户凭《缴款通知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将租金转至安徽医科大学非税专户。

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应当提前告知对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对外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按合同约定加强对承租户的日常监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督促承租户及时足额将租金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出租收入,不得直接收取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收入,严禁违规使用资产收益。

第十二条 涉及资产出租的部门或单位对出租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只有核对租金收据后,承租方方可被允许使用该资产。

第十三条 租借学校场地和设备并使用学校水电产生的费用,由资产使用部门或单位会同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按月催收,上缴财务。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资产租借合同规定加强出租出借事项的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资产出租出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违反本办法,发生未经学校审批,擅自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学校将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处分。

第十七条 资产使用部门和校园安全文明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违规占用学校场地、房屋等资产的行为,由资产使用部门及时予以制止;校园内私搭乱建等行为,由校园安全文明责任单位及时予以清除。如有违规占用、私搭乱建等行为不听劝阻,情形严重的,由资产使用部门或校园文明责任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校内设立二级财务的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预算和资产管理层级关系纳入学校的直属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