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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校财字〔2022〕1号)
2022-03-24 浏览次数:4253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研“放管服”,赋予科研人员经费使用更大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和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相关管理意见和措施,结合我校实际,学校修订出台了《安徽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业经2022年3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2年3月24日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切实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财教〔2022〕134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级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从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获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上述来源的项目中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是指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方式获得的,以及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三)校级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校级经费”)是指学校科研基金、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等由校内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各类科研经费均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学校科研、财务、资产、招标、审计等部门相互配合,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加强对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
(二)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项目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其中,纵向经费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大类。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相关费用,含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
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相关材料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和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等。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自然科学类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社科类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依据项目批复核定。间接费用主要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和科研管理费等。
第五条 学校按照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到账总额的5%比例计提科研管理费,用于相关管理费用支出。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根据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经校科技产业处、财务处等单位审核后实施分配。
第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需要,按照学校财务审批等制度要求审批经费支出,科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进度。科研项目对外转拨科研协作经费,需提供项目计划书、合同等必要资料。
第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涉及采购的,按招标和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在执行过程中需预算调剂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设备费预算调增,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校科技产业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剂手续。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调剂及设备费预算调减,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九条 实行“包干制”管理的纵向经费无需编制预算,按照学校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横向经费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使用经费。
第十条 科研项目验收结题须真实、完整、准确地编制经费决算报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校财务处根据结题项目清单办理结账手续。经费结余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活动相关支出。结余经费长期未使用的,由学校统筹安排,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科研经费监督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7〕27号)、《安徽医科大学科研经费预决算管理办法》(校财字〔2017〕29号)、《安徽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直接经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7〕30号)、《安徽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17〕11号)、《安徽医科大学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实施细则》(校科字〔2017〕14号)、《安徽医科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间接费用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校科字〔2018〕4号)、《安徽医科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间接费用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校科字〔2018〕5号)同时废止。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