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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工会经费财务报销规定(试行)(工字〔2022〕2号)

2022-05-20 浏览次数:1285

各分工会

《安徽医科大学工会经费财务报销规定(试行)》业经2022年4月21日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工会

                                                  2022年5月16日 


安徽医科大学工会经费财务报销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会各项经济活动,加强工会经费报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修订)》及《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2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工会单独建账核算的工会专户经费。工会经费坚持正确使用方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第三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宣传活动、会员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等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生病住院慰问等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本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

(五)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第五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建家活动、职工创新活动、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二)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二)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及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主要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条 工会经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要求,各项活动开支标准具体如下:

(一)职工教育支出相关标准

对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的优秀学员的奖励,注重精神鼓励,可适当发放物质奖励。教育培训奖励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次评选的优秀学员不得超过参加培训总人数的10%,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300元。授课人员酬金按照学校劳务费发放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工会举办职工运动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2/3,奖金(奖品)标准为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等次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工会举办文体活动,一般不统一购置服装。特殊情况下,如有要求统一着装的集体项目,按照人均不超过600元的标准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一次。经选拔参加上级大型职工文体活动的,工会可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适当提高购置标准,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临场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劳务费,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元。除聘请的临场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劳务费(校内在职在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工会根据文体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可给参与活动的工会会员安排盒饭,按不超过30元/人/餐标准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工作简餐的,每人每天安排一次,按不超过50元/人/餐标准执行。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餐费。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按照学校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工会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三)宣传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工会开展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参照文体活动标准发放。

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比赛标准。

(四)会员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慰问品采购可优先购买国家规定的消费帮扶产品。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可发放实物或指定商家的提货券,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每年过生日,工会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长寿面等实物慰问品,也可发放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男女双方均可享受。工会会员凭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等材料报销。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可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一年只能慰问一次。工会会员凭借出院记录复印件等材料报销。

工会会员去世,工会可给予其家属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工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或向会员发放电影(演出、比赛)兑换券、本地公园年票。兑换券和年票发放实名签收,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应在本省或长三角地区范围内,并在当日返回。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不可开支景区导游费、补贴费等。

(五)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相关标准

工会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工会组织开展经主管部门批准表彰的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待遇者)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劳模疗休养活动,按照安徽省总工会相关文件执行。

(六)维权支出相关标准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给予慰问,在不超过上级工会规定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困难职工慰问标准。

工会可对在高温、寒冷和高污染环境等恶劣条件下工作的一线职工进行慰问,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污用品及食品等,标准由工会集体研究。

(七)业务支出相关标准

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及召开工会委员会、经审会、其他专业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相关培训、会议支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经学校认可或上级工会批准,工会每两年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工会会员总数的10%,奖金(奖品)不超过人均500元。

第十一条 工会举办活动需有活动通知、活动方案和签到表,因活动所产生的票据须符合规定要求,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须附具体购物清单。单据报销期限、结算方式及暂付款办理等业务,参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劵、入场券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

工会举办比赛、竞赛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的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奖励,举办部门没有发放奖励的,参加单位不可另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