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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报销
安徽医科大学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校教字〔2022〕19号)
2022-11-01 浏览次数:1044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业经2022年10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2年10月31日
安徽医科大学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
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强化经费执行,保障项目建设的效益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安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法财教〔2008〕1721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立项投入的质量工程项目专项建设经费,该经费纳入学校整体教学经费预算。项目主要包括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实验与实践教学、课程思政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以及教育教学成果奖等方面所涉的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国家级项目建设周期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省级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校级项目建设周期为1-2年。
(二)已获批立项的国家级和省级质量工程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给与经费支持的,学校将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并依据所拨经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未获得经费支持的,由学校统筹安排,按年度分批划拨。已获批立项的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按年度分批划拨。经费额度由学校依据项目类型和级别确定。
(三)项目立项(负责人)单位为校本部的,项目经费由校本部分批划拨,项目立项(负责人)单位为各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的,项目经费由各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自行筹划、划拨。
二、经费使用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应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质量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二)专款专用原则。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按项目单独核算,用于与项目建设相关联的支出,不得挪用或转做他用。
(三)科学预算原则。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使用要科学规划,合理、有效使用,并与现有的教学、科研等设施发挥联动、协同作用,充分发挥建设效益、效率。
(四)注重效益原则。研究和建设项目要紧跟时代发展,结合教学实际,对教学工作中重、难、急等问题进行建设和研究,提升项目建设的效益和效率,不断推进项目建设的成果应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经费使用范围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与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及会议费、仪器、设备、资料、材料购置费和使用费、成果发表费、咨询费、劳务费、评奖申报费,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经费支出。各项经费开支应执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四、经费管理要求
(一)项目经费由项目组成员集体管理使用,其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二)各项目应执行经费预算,高教所、教务处、财务处将跟踪检查项目进行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省级质量工程项目(除奖励类)立项项目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后拨付7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30%。校级质量工程项目(除奖励类)立项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省级、校级质量工程奖励类项目奖金作为奖励一次性打入获得者(排名第1)个人账户。
(四)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未按期结题或按期结题验收E等以下(或不合格)者可申请延期一次,经费继续留用;延期后结题验收E等以下(或不合格)者,将追回项目剩余建设经费,同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且该项目不能作为奖励、晋级、评优、职称评定的业绩依据。
(五)所有质量工程项目均只能延期一次,延期后仍未能按期完成结题验收的取消该项目立项,并同时追回项目剩余建设经费纳入学校质量工程建设经费统一管理。
(六)因故(如项目负责人出国、调动、重病等)中止项目建设,其项目建设经费同时停止使用;如确需继续建设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报学校质量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另确定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项目建设和使用项目建设经费。
(七)经费审批程序
质量工程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各类质量工程建设经费支出,依据安徽医科大学财务审批办法,遵照学校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相关资产为学校国有资产,按学校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办法由校高教所、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拨付在研项目经费管理按原《安徽医科大学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30号)执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