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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新时代育人质量工程研究生教育项目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研字〔2023〕4号)

2023-05-19 浏览次数:25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新时代育人质量工程研究生教育项目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23年5月1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3年5月16日



安徽医科大学新时代育人质量工程研究生教育项目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强化经费执行,保障项目建设的效益和效率,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皖教科〔2020〕7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立项投入的质量工程项目专项建设经费,该经费纳入学校整体教学经费预算。项目主要包括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教学资源、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成果奖和研究生能力提升等所涉及的国家级、省级和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国家级和省级建设项目以申报指南为准,校级项目建设周期为1-2年。

(二)已获批立项的国家级和省级质量工程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费支持的,学校将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划拨经费;未获得经费支持的,由学校统筹安排,按年度分批划拨。已获批立项的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与划拨。经费额度由学校依据项目类型和级别确定。

(三)项目立项(负责人)单位为校本部的,项目经费由校本部分批划拨,项目立项(负责人)单位为各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的,项目经费由各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自行筹划、划拨。

 二、经费使用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应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质量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二)专款专用原则。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按项目单独核算,用于与项目建设相关联的支出,不得挪用或转做他用。

(三)科学预算原则。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使用要科学规划,合理、有效使用,并与现有的教学、科研等设施发挥联动、协同作用,充分发挥建设效益、效率。

三、经费使用范围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数据采集费、差旅会议费、仪器设备资料材料购置和租赁费、成果发表费、劳务费(咨询费)等,以及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费支出。各项经费开支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四、经费管理要求

(一)项目经费由项目组成员集体管理使用,其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其中研究生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费,实行导师或项目指导教师指导下的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报销由学生申请,导师或项目指导教师负责审批,结题验收合格后,结余经费统一划拨到导师或项目指导教师发展基金账户,原则上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二)各项目应执行经费预算,研究生学院、财务处将跟踪检查项目进行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省级质量工程项目(除奖励类)立项项目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后拨付7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30%,其中研究生能力提升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校级质量工程项目(除奖励类)立项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省级、校级质量工程奖励类项目奖金直接划拨至主持人(排名第1)个人账户。

(四)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未按期结题或按期结题验收不合格者可申请延期一次,经费继续留用;延期后结题验收不合格者,将追回项目剩余建设经费,同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且该项目不能作为奖励、晋级、评优、职称评定的业绩依据。

(五)所有质量工程项目均只能延期一次,研究生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延期,原则上要求在毕业之前完成,延期后仍未能按期完成结题验收的取消该项目立项,并同时追回项目剩余建设经费纳入学校质量工程建设经费统一管理。

(六)因故(如项目负责人出国、调动、身体原因、退学等)中止项目建设,其项目建设经费同时停止使用;如确需继续建设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报学校研究生质量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另确定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项目建设和使用项目建设经费。

(七)经费审批程序

质量工程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各类质量工程建设经费支出,依据安徽医科大学财务审批办法,遵照学校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相关资产为学校国有资产,按学校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