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财务管理
安徽医科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财办字〔2024〕3号)
2024-08-30 浏览次数:45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业经2024年8月20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安徽医科大学财务处
2024年8月27日
安徽医科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是学校在开展经济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处于结算过程中的各类款项,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以下简称“暂付款”)、应付及预收款项(以下简称“暂存款”)和其他往来款项。往来款项管理工作包括往来款项的办理、使用、结算、清理等。
第二章 暂付款管理
第三条 暂付款是指学校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账款是指学校提供服务、出租资产或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是指除上述之外的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四条 暂付款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办理的暂付款必须有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无经费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款项不予办理。
(二)专款专用。暂付款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相关公务支出,且实际支出应与借款事由一致。
(三)对公转账和公务卡优先。公务支出应采用对公转账或使用公务卡结算,属《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办公费、差旅费等公务支出事项,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四)及时结算。暂付款业务管理坚持一事一借、一借一清、责任到人,所借款项必须限期结算核销,禁止长期挂账。
第五条 暂付款办理与结算
(一)借款人应是学校职工、在校学生,或课题(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其他人员不得作为借款人办理暂付款业务。
(二)借款人规范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借款单》(见附件),提供与暂付款业务相关的合同、缴费通知等支撑材料,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后办理。
(三)借款人办理暂付款后应及时索取结算票据,在规定期限内核销暂付款,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四)对于已经办理暂付款但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或无法及时核销的,须及时将暂付款退回学校。
(五)同一借款人或经费项目累计存在三笔及以上逾期未核销的暂付款,不得办理新的暂付款。职工办理调出、离职手续前,学生毕业或退学离校前,均应及时结清名下暂付款。
第六条 暂付款清理
(一)财务处负责暂付款日常核算和管理,及时催收催报催结,定期开展清理。
(二)学校各部门(单位)、课题(项目)组负责本部门(单位)、课题(项目)组的暂付款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监管、催收和清理职责,对其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负责。
(三)对长期逾期未收回的暂付款,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对因个人工作失误或履职不力等原因造成暂付款无法收回或核销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因不可抗因素等客观原因而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按照“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原则,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并核销。对于已核销的暂付款,学校保留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学校追索。
第三章 暂存款管理
第七条 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尚未结算的各类应付未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除上述之外的各类暂存款项,包括学校已收取的各类保证金、代收款,以及未明确权属人、未被认领的款项。
第八条 暂存款应本着“及时确认、及时清理”的原则办理结算核销,确保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
(一)来源信息明确的暂存款项,相关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与结算手续,避免长期挂账。
(二)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暂存款项,应及时确认收入。
(三)各类保证金、校园一卡通预收款等暂存款项,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按照规定办理退还或结算手续。
第九条 暂存款清理
(一)财务处负责暂存款的日常核算和管理。
(二)各部门(单位)、课题(项目)组应做好本部门(单位)、课题(项目)组暂存款的清理工作。对于长期挂账、无人认领的暂存款,应由相关单位逐项查明原因,提出入账申请,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办理核销入账手续。
(三)对已确认为学校收入的暂存款,相关权属人事后追索的,在事实确凿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应协助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往来款项管理工作纳入学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强化约束机制。学校各部门(单位)、课题(项目)组应强化责任意识,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学校往来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各二级财务机构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暂行)》(校财字〔2007〕28号)同时废止。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