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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校〔2024〕107号)
2024-10-14 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安徽医科大学
2024年10月14日
安徽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原则,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和《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出差审批制度,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地点,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出差须严格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公务出差事前审批手续,未经事前审批的不予报销。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差须按学校有关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手续办理。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应相互审批,副校级领导出差应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部门(单位)党政正职出差应报分管校领导及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副职出差应报部门(单位)正职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如差旅费报销审批手续齐全,则视同已履行出差审批手续。
若学校出台新的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省级、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职称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经费性质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或 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所有经费 |
年满55周岁的正高职称人员; 年满50周岁的二级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人员; 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 | 科(教)研项目、人才资助等项目经费 |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所有经费 |
其他人员(含学生)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所有经费 |
第六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最新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安排住宿。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给予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根据财政部门最新制定的标准定额包干发放。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承担伙食费用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乘坐学校公务用车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八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次性报销出差全部费用。
参加会议、培训和比赛发生的会务费、培训费和参赛费等,凭相应通知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险可凭票据实报销。如因特殊原因而产生的签转、退票费,报销时须同时提供签转、退票费票据和经项目负责人审签的情况说明。
对只产生住宿费未产生城市间交通费,只产生城市间交通费未产生住宿费,或交通行程不连续等特殊情况,可由出差人员提供有关证实材料,经部门(项目)负责人批准,据实报销差旅费用。
第九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使用各类科(教)研项目、人才资助项目经费开支差旅费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出差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按相应级别交通工具及住宿标准提高一个档次标准执行;对在县级以下地区开展野外考察、资料收集、问卷调查等活动,无法取得相应差旅票据的,可提供有关证明,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据实报销;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可选择凭票据实报销,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或其他人员来校开展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的,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邀请校外人员赴外地参加调研或开展其他工作的,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视作学校工作人员,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其中,使用各类科(教)研项目、人才资助项目经费开支外请人员差旅费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借调、挂职、进修、探亲等涉及差旅费报销的,按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教职工受学校选派赴外地驻点办公需要报销差旅费的,其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由学校人事部门按月核定相应补贴并计入其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 学生进行实习、实践等教学活动报销差旅费,按教学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学生代表学校赴外地参加会议、比赛,或受导师委托外出调研、参会的,可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标准范围内报销差旅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各二级财务机构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校财字〔2020〕10号)同时废止。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1.学校国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