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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办法(校〔2025〕33号)
2025-02-12 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创收经费管理,有效发挥学校教育、科技、人才等资源优势,进一步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财教〔2022〕128号)、《教育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推动结构优化 建设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共同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0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牢固树立习惯过紧日子思想 进一步提高高校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皖教秘财〔2024〕156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收经费是指校内二级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外,利用学校资源依法依规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的各项收入,校内独立核算经营实体的收入,学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各类学生代收费(教材、体检、医疗保险等)、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代管经费、捐赠收入等,不属于创收经费范围。
第三条各类创收经费分配比例:
(一)承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同等学力教育等取得的学费收入,按学校60%、承办学院40%的比例分配。承办学院结合办学实际,可以向协办学院二次分配。
(二)承办培训(进修)等非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按学校10%、承办单位90%的比例分配。上级部门指定安排的培训(进修)项目,如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三)承办考试、比赛取得的收入,按学校10%、承办单位90%的比例分配。承办上级部门指定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医护英语水平考试、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全国博士外语考试、统招专升本考试、各类招录考试和比赛等收入,全额由承办单位支配使用。
(四)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学校20%、承办单位80%的比例分配。如:利用学校人力、数据、图书和档案资料、实验室设备等资源条件,对外提供分析、测试、化验加工、实(试)验、检索、查新、查重、复制、录音(像)、制图等各种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和管理。
(六)其他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取得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项服务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
1.出售实验动物、饲料、垫料或提供动物实验服务等相关服务收入,按学校20%、实验动物中心80%的比例分配。
2.学校医院门诊挂号费、检查治疗收入,按学校10%、医院90%的比例分配。
3.计算机有偿服务(含上机、上网,网络服务保障等)取得的收入,按学校40%、承办单位60%的比例分配。
4.承办各类会议取得的收入,按学校5%、承办单位95%的比例分配。
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有偿服务收入,按学校20%、承办单位80%的比例分配。
(七)因规模和成本等因素影响,涉及创收经费分配比例确需临时调整的,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校财务处提出建议分配方案后报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会签后执行。
第四条创收经费分配上缴学校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使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本单位社会服务及创收活动的收支预算。
第五条各单位创收分成收入实行专项核算管理,主要用于直接业务成本、发展基金和绩效奖励。
(一)直接业务成本是指为取得创收经费而直接发生的业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资料费、材料费、教师课酬费、专家咨询评审费、班主任带班费、实验实习费、应缴纳税费等与创收活动相关的支出。教师课酬费、专家咨询评审费、班主任带班费等劳动报酬的发放,按照学校劳务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发展基金由创收单位自主支配,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补充运行经费和学生创新创业支出等,不得用于投资和出借,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鼓励创收单位发展基金优先用于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优秀人才引进一次性支持经费的配套资金等支出,报校人事部门审批后执行。发展基金计提比例不高于创收单位分成收入扣除直接业务成本后的20%,具体比例由校财务处和创收单位根据创收项目情况另行会商确定,报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会签后执行。
(三)绩效奖励用于创收单位在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发放,支出额度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统筹安排。二级单位创收分成收入扣除直接业务成本、发展基金后的净收入,可提取不超过50%的比例用于绩效奖励分配(不超过二级单位当年度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3倍),由财务处牵头核定后划拨二级单位自主分配。同时,创收单位按照绩效奖励分配额度同比例上缴学校统筹使用。创收单位上报的绩效奖励须经校人事部门审核,会同学校年终业绩津贴统一发放。
第六条创收单位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规定,遵循“以收定支”原则,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
创收活动收费标准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无专门规定可供参考的,创收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并进行校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收活动收费票据由校财务处统一提供,创收单位不得自行购买、印制使用其他票据。
创收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管。各单位财务“一支笔”负责本单位创收活动的管理和创收经费的审批,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创收单位支付应属于创收活动的直接业务成本,不得另外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创收活动及绩效分配涉税费用,包括应上缴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由创收单位或个人承担,校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七条创收业务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创收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及收入完成情况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各创收单位应建立创收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职工通报创收经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学校各类创收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学校声誉,保证学校办学秩序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创收单位应自觉接受政府审计、财政、税务、价格等部门和校内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安徽医科大学创收经费分配管理办法》(校财字〔2011〕28号)同时废止。
安徽医科大学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