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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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校财字〔2023〕4号)
2023-06-06 浏览次数: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安徽省会计档案整理要求及案卷格式》(财会〔2017〕3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学校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事项的数据、文字、图表等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 会计档案资料包括: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工资表及人员工资变动材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学校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学校内部形成的和外部接收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A/T 94—2022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相关要求的,可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校档案馆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总体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移交档案馆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校财务处负责日常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归档、保管、使用和移交等工作,并对校内设置独立核算财务机构单位会计档案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财务处设立会计档案管理岗位,配备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接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分类整理,装订成册。
第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分为定期保管和永久保管两类(详见附表)。上一会计年度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处临时保管。临时保管期间按有关规定编制完整的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做好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会计档案移交
(一)临时保管期满,财务处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等内容,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馆。
(二)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章。
(三)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保持原卷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一并移交元数据。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与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馆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
第七条 会计档案使用
查阅、复制、借出会计档案时须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会计档案,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标记、拆封和抽换。
(一)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须提交申请,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时,由会计人员陪同,并实行双人(会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进库制度。会计人员负责查询指导、调档及归档,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监管和监督查阅登记。
(二)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借出手续。借用的会计档案须妥善保管和使用,确保安全完整并按期归还。
(三)财务信息系统电子数据由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相关工作人员按内部控制要求在各自权限内查询、使用。取证、拷贝财务电子数据资料须提交申请、函件、介绍信等,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第八条 会计档案销毁
(一)校档案馆会同财务等部门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单独抽出立卷和单独转存的会计档案,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九条 对会计档案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学校依法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数据信息中心(档案馆)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